獨家》嘉義男4度酒駕入獄4月 瞎扯只喝保力達 法官查「前一次也是」

嘉義縣楊姓男子第4度酒駕被判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但因嘉義地檢署不準易科罰金聲明異議被駁後,上訴臺南高分院仍被駁回確定。(本報資料照片)

嘉義縣楊姓男子第4度酒駕被判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但因嘉義地檢署基於「司法不應成爲縱容酒駕的破口」,不準易科罰金。楊男聲明異議辯稱已經決心戒酒,只因在田裡工作無知誤喝保力達暖身才觸法;但一審卻發現,楊男第3次酒駕也同樣誤喝保力達,檢方曾2度不準易科罰金,經他聲明異議法官均撤銷處分,此次再犯顯然再準易科罰金已難收矯正之效,裁定駁回。楊男不服抗告,臺南高分院也駁回確定,楊男必須坐牢4個月。

據瞭解,楊男曾於2011年酒駕被判拘役56天,2016年再度酒駕判刑3個月,2023年3度酒駕判刑3個月,均可易科罰金。不過,第3次酒駕時,嘉義地檢署根據高檢署的函示,認爲楊男屬「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曾經2度不準易科罰金,但經楊男聲明議異,嘉義地院均撤銷檢方處分,讓楊男最後得以易科罰金。

今年2月4日上午8時多,楊男先在嘉義縣太保市某處農田飲用保力達藥酒後,騎機車行經太保市縣168線與縣167線路口時,因未戴安全帽被警方攔查發現有酒氣,經施予吐氣酒精濃度測試,酒測值每公升0.31毫克。經檢方偵結依公共危險罪起訴,並聲請簡易判決。

此案被嘉義地院判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確定後,嘉檢卻不準楊男易科罰金,通知他應於今年5月14日到案執行。楊男不服聲明議異,指他並非5年內4犯酒駕,酒測值僅每公升0.31毫克,加上又是因爲天冷在田裡工作才喝保力達暖身,並非飲酒;他已決心戒酒,此次因爲無知才誤喝酒類飲料,如果不準易科罰金,對他不公平。

不過,嘉義地院發現,檢方執行時,已經充分給予楊男陳述意見的機會,楊男第3次酒駕也是飲用保力達藥酒,顯見他明知飲用保力達藥酒後的駕車行爲,也屬法律不容許的酒駕犯罪,卻辯稱此案是誤喝酒類飲料,無可採信。

法官還說,楊男先前3次酒駕均獲易科罰金,第3次酒駕時,還被檢察官2度不準易科罰金,經聲明異議都被法官撤銷處分,應該清楚知道如果再度酒駕,就可能面臨不得易科罰金須入監服刑的結果,竟然又再酒駕犯行,顯然如再准許易科罰金,已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駁回他的異議。

楊男不服上訴,還改稱「若改易服社會勞動,並非難收矯正之效,且未破壞法律程序」,但原裁定對此案改易服社會勞動是否可行並未說明,有理由不備之嫌。

臺南高分院認爲,楊男於判刑確定後,只是向嘉義地檢署請求准許易科罰金,並不及於「易服社會勞動」;經檢方不準後,他向嘉義地院聲明異議時,自始至終也都沒有所謂「易服社會勞動」之事,因此他的抗告主張應屬無據。

二審強調,此案的執行檢察官已具體說明不準易科罰金的事由,並無逾越法律授權或專斷等濫用權力的情形,一審認爲檢方執行並無違法或不當,駁回楊男的聲明異議,並無不合,楊仍提起抗告指原裁定不當,爲無理由,應予駁回,全案不得再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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