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誤喝保力達 男4度酒駕入監

楊姓男子第4度酒駕被判4個月,不得易科罰金確定。(本報資料照片)(禁止酒駕,飲酒過量有害健康)

嘉縣楊姓男子第4度酒駕被判4個月得易科罰金,但嘉義地檢署卻不准他易科罰金,楊男聲明異議辯稱誤喝保力達暖身才觸法;但一審發現,楊男第3次酒駕也利用這招獲判易科罰金,此次再準易科罰金已難收矯正之效,裁定駁回。楊男不服向臺南高分院提起抗告也被駁回確定,必須坐牢4個月。

楊男2011年曾酒駕被判拘役56天,2016年再度酒駕判3個月,2023年3度酒駕判3個月,均可易科罰金。不過,第3次酒駕時,嘉檢曾不準易科罰金,但他2次聲明異議,嘉義地院均撤銷處分,最後仍獲易科罰金。

沒學到教訓的楊男,今年2月4日又飲用保力達藥酒後,騎機車行經太保市某路口時,因未戴安全帽被員警攔查發現酒駕。案經檢方依公共危險罪起訴,嘉義地院判4個月得易科罰金確定後,嘉檢不準易科罰金,並通知應於今年5月14日到案執行。

楊男不服聲明異議,指並非5年內4犯酒駕,酒測值僅每公升0.31毫克,加上又是因爲天冷在田裡工作才喝保力達暖身,並非飲酒;他已決心戒酒,此次因爲無知才誤喝酒類飲料,如果不準易科罰金,對他不公平。

不過,嘉義地院發現,楊男第3次酒駕也是飲用保力達藥酒,顯見他明知此一行爲也屬酒駕犯罪,卻辯稱誤喝酒類飲料;加上楊男先前3次酒駕均獲易科罰金,第3次酒駕還被檢方2度不準易科罰金,經聲明異議才被法官撤銷處分,顯然再準易科罰金已難收矯正之效,駁回他的異議。

楊男不服提起抗告,臺南高分院也認爲,此案檢方並無逾越法律授權或專斷等濫用權力情形,一審駁回楊男的聲明異議並無不合,楊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禁止酒駕,飲酒過量有害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