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中正一2警讓拘留人犯「簡單吃」 浮報金額買衛生紙...降級改敘
臺北市警中正一分局吳姓警員、江姓警務佐從超市購買便宜的食物給被拘留的人犯當三餐,再向小吃店索取空白的免用統一發票收據,製作不實的被拘留(候詢)人伙食費清冊,向分局會計室申請覈銷,結餘款拿來買拘留所的衛生紙、清潔用品。臺北市政府認爲兩人嚴重害警察機關信譽及形象,移送懲戒,懲戒法院判二人各降一級改敘。
刑事部分,臺北地檢署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起訴吳、江,臺北地方法院因二人在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法官認爲已知警惕、應不會再犯,判二人各1年徒刑,並宣告緩刑3年,支付公庫6萬元。
吳姓警員自2005年7月起就在中正一分局偵查隊任職,擔任拘留所警衛,江姓警務佐則於2019年7月到職,二人負責在押拘留人犯戒護和伙食供膳。
2020年2月起至2022年9月底,江先前往超市購買冷凍食品、罐裝飲料當拘留人犯的早餐,午、晚餐另購便當,吳再以每份早餐40元、便當80元乘算的總價填入空白的小吃店收據,向會計室申請覈銷2萬6760元人犯伙食費。2022年10月至2023年4月間因拘留人犯早餐費調高爲每人50元,兩人仍如法炮製,共申請覈銷6900元。
分局察覺有異,報請北檢偵辦。原本檢舉指二名員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但檢察官認爲吳姓警員覈銷的人犯伙食費匯入他銀行帳戶後,吳就領出、放在拘留所公文櫃抽屜,當作買清潔用品之用,沒有「將公款挪爲私用涉及貪瀆」,此部分北檢不起訴,僅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起訴。
北院認爲二人的行爲影響市警局管理人犯伙食費覈銷正確性,依法判刑懲儆,考量他們沒有前科,給予緩刑。
臺北市政府認爲二名員警嚴重影響警譽,移送懲戒。懲戒法院指吳姓警員、江姓警務佐除觸犯刑罰法律外,也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應誠信,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行爲」規定,他們身爲警察竟知法犯法,使民衆喪失對公務員執行職務的尊重與信賴,爲維持公務紀律,有懲戒必要。考量兩人將結餘款用來買拘留所的衛生紙和清潔用品、任職期間工作表現,各判降一級改敘。
臺北市警中正一分局吳姓警員、江姓警務佐從超市購買便宜的食物給被拘留的人犯當三餐,再向小吃店索取空白的免用統一發票收據,製作不實的被拘留(候詢)人伙食費清冊,向分局會計室申請覈銷,結餘款拿來買拘留所的衛生紙、清潔用品。臺北市政府認爲兩人嚴重害警察機關信譽及形象,移送懲戒,懲戒法院判二人各降一級改敘。圖/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