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求少年4分鐘電擊20次 桃園2警遭判降1級改敘
桃園市議員詹江村爆料,17歲黃姓少年遭桃園武陵派出所警員勒脖強押進派出所以甩棍、電擊棒刑求1小時。(中時資料照片,蔡依珍攝)
2024年桃園市警局巡佐王人賢、警員鄭廷祥因爲烏龍報案,導致他們誤認在偵辦擄人勒贖,擔憂被害人安危,再加上黃姓少年說詞反覆、誤導辦案,王對少年四肢和前胸曾短短4分鐘狂電黃20次,鄭在偵訊室徒手打頭2次、用警棍戳少年胸腹部,懲戒法院考量2人已與少年以35萬元達成調解,賠償損害,少年及其父於刑事案件中均表示不願追究,判決王人賢、鄭廷祥降1級改敘。可上訴。
王人賢、鄭廷祥桃園市警察局桃園分局武陵派出所期間,接獲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通報稱,少年參與轄內擄人勒贖案件(實爲該少年虛構案件),少年2024年2月18日晚間同意至所內協助調查,因事涉擄人案件且具急迫性,少年說詞反覆及供述不實,容有誤導偵辦方向情事。
王人賢遂以電擊器電擊其肩膀及大腿等處及以印泥臺輕敲其頭部等方式;另鄭廷祥則以徒手方式拍打該少年頭部2下,且以警棍抵其上半身。王人賢於施加傷害過程中,另在該所吸菸區,強命少年下跪,又於該所偵訊室內,命少年脫去其長褲,行無義務之事。
少年提起刑事告訴後,桃園地方法院以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成年人故意對少年共同犯傷害罪,分別判處王人賢「有期徒刑1年並宣告緩刑5年」、鄭廷祥「有期徒刑10月並宣告緩刑5年」,因未上訴已確定,桃園市政府也移送懲戒。
懲戒法院認爲王人賢、鄭廷祥身爲警察,肩負第一線犯罪偵防,保護人民權利之重責大任,竟以不當行爲侵害少年之法益,誠屬不該,考量他們因偵辦擄人勒贖重大刑案,心繫被害人生命安危,亟思迅速營救之行爲動機,行爲後俱皆坦承違失並深表悔悟,且同與少年以35萬元達成調解,賠償損害,少年及其父於刑事案件中均表示不願追究,判決王人賢、鄭廷祥降1級改敘。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