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2警浮報伙食費 緩刑、降級
臺北市警中正一分局。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刑事部分,臺北地檢署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起訴吳、江,臺北地方法院因二人自白犯罪,法官認爲已知警惕、應不會再犯,判二人各一年徒刑,並宣告緩刑三年,支付公庫六萬元。
吳姓警員自二○○五年七月起就在中正一分局偵查隊任職,擔任拘留所警衛,江姓警務佐則於二○一九年七月到職,二人負責在押拘留人犯戒護和伙食供膳。
二○二○年二月起至二○二二年九月底,江到超市購買冷凍食品、罐裝飲料當拘留人犯的早餐,午、晚餐另購便當,吳再以每人早餐四十元、便當八十元乘算的總價填入小吃店收據,向會計室申請覈銷二萬六七六○元人犯伙食費。二○二二年十月至二○二三年四月間因拘留人犯早餐費調高爲每人五十元,兩人如法炮製,再申請覈銷六千九百元。
分局察覺有異,報請北檢偵辦。原本檢舉指兩名員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但檢察官認爲吳姓警員覈銷的人犯伙食費匯入他銀行帳戶後,就領出放在拘留所公文櫃抽屜,作爲購買清潔用品之用,未「將公款挪爲私用涉及貪瀆」,此部分北檢不起訴,僅起訴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
臺北地院認爲兩人的行爲影響市警局管理人犯伙食費覈銷正確性,依法判刑懲儆,考量他們沒有前科,給予緩刑。
臺北市政府認爲兩員警嚴重影響警譽,移送懲戒。懲戒法院指吳姓警員、江姓警務佐除觸犯刑罰法律,也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應誠信,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行爲」規定,他們身爲警察竟知法犯法,使民衆喪失對公務員執行職務的尊重與信賴,爲維持公務紀律,有懲戒必要。衡酌兩人將結餘款用來買拘留所的衛生紙和清潔用品、任職期間工作表現,各判降一級改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