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議員陳怡君涉詐領助理費 士院裁定羈押禁見
陳怡君。中時資料照片
民進黨籍臺北市議員陳怡君涉嫌以親友充當人頭助理詐領助理費,涉犯貪污等罪,檢方聲請羈押禁見,士林地院裁定100萬元交保,檢抗告後,臺灣高等法院認爲,交保裁定沒有說明是否得以達到防免勾串共犯與證人,撤銷發回,士院更爲裁定羈押禁見.
檢調調查,陳怡君涉嫌自2019年間起,指示張惠霖、楊姓議會研究室女主任,協助處理作帳、提領薪水、保管人頭助理存摺等私人事務。檢調懷疑,陳怡君另利用胞弟陳衛德夫婦、張惠霖胞姊、前員工賀男等4名親友,輪流充當人頭助理,向議會不實申領助理費,檢調估計,陳怡君與張惠霖5年內共詐領助理費約300多萬元。
士林地檢署搜索約談後,向法院聲請羈押陳怡君,士院認定,陳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公務員對職務上行爲詐取財物罪及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與證人之虞,裁定陳以100萬元具保,限制住居、出境及出海,並禁止接觸共犯、證人。檢方不服提抗告。
高院19日分案,合議庭爲審判長王屏夏、受命法官楊明佳,陪席法官潘怡華法官。民衆黨前主席柯文哲被起訴後獲臺北地院裁定3000萬元交保,檢抗告後,當時也是由審判長王屏夏、陪席法官楊明佳、受命法官潘怡華組合議庭審理,後來撤銷柯文哲交保處分,發回北院。
該合議庭審理後,認爲陳的交保裁定未說明「命具保等處分」與「降低案情陷入晦暗」之關聯性,也未審酌陳與其餘尚未到案助理間是否已無勾串可能,且諭令陳不得與本案共犯、證人接觸部分,是否得以達到防免其等勾串之目的,仍非無疑。合議庭表示,原裁定尚有疏誤之處,檢察官抗告爲有理由,撤銷原裁定,併發回士院更爲適當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