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怡君涉詐助理費羈押禁見 法官裁定理由曝光

民進黨籍臺北市議員陳怡君(圖左)涉嫌以親友充當人頭助理詐領助理費,涉犯貪污等罪,檢方聲請羈押禁見獲准。(中時資料照片)

民進黨籍臺北市議員陳怡君涉嫌以親友充當人頭助理詐領助理費,涉犯貪污等罪,檢方聲請羈押禁見,士林地院20日下午3時重開羈押庭,開庭不到一小時,法官認定陳女曾有提醒下屬如何面對檢調機關,且同案被告之供述亦多有維護她.陳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裁定2 月20日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士林地院認爲陳怡君涉犯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犯罪嫌疑重大,與本案相關證人關係密切,她擔任臺北市議員之民意代表身份,自有相當影響力,而她曾有提醒下屬如何面對檢調機關,且同案被告之供述亦多有維護她.

士院考量陳女就案情重要之事項,與相關證人之供述有所出入,究以何者所述爲真,仍待檢警持續調查以釐清真相,自難僅以目前偵查所得之證據資料及強制處分之情形,遽予排除她已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可能性,故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士院指出陳所涉貪污治罪條例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其法定刑爲有期徒刑7年以上,是其所犯系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可預期將來之處罰非輕,衡以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乃基本人性。

陳女既始終否認犯行,也有相當理由認爲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是認本件她具有刑事訴訟法羈押事由無訛。再審酌被告之犯罪情節、國家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已確保追訴程序之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