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互聯網企業員工受賄呈現“小權力、大腐敗”的特點
新京報訊(記者行海洋)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護民營企業和企業家合法權益典型案例,提出依法懲治民營企業內部腐敗,指出互聯網企業內部人員受賄呈現“小權力、大腐敗”的特點。
在“劉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中,劉某於2019年1月至2023年1月間,利用其在某公司擔任業務發展經理的職務便利,爲張某某在調整換量比例、恢復換量合作、提供流量扶持等方面予以幫助,收取張某某給予的行賄款人民幣600餘萬元。2019年3月至2020年4月間,劉某爲陳某在下架違規競品、App上架審覈、提供流量扶持等方面予以幫助,收受陳某給予的行賄款人民幣14萬元。
2023年1月31日,劉某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並退繳違法所得157萬餘元。檢察院指控劉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劉某身爲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爲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鑑於被告人劉某系自首,自願認罪認罰,退繳部分違法所得,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故判決被告人劉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罰金人民幣四萬元;繼續追繳被告人劉某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在案錢款及在案凍結銀行賬戶內的錢款,用於執行判決;在案手機四部,均予以沒收。
最高法指出,互聯網企業內部人員受賄呈現“小權力、大腐敗”的特點。一方面,行賄人謀求的不當利益不斷迭代更新,並與新興互聯網技術緊密結合,不侷限於金錢物質等傳統形式的不當利益;另一方面,受賄人不一定是傳統賄賂犯罪中手握決定性權力的重要角色,互聯網業務流程審批中的每一環節均可能存在貪腐漏洞。劉某的犯罪即表現出“小權力、大腐敗”特點,人民法院的判決充分體現了司法機關對新興領域犯罪嚴懲不貸、絕不姑息的鮮明態度。
編輯 張樹婧
校對 李立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