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遏制互聯網企業內部貪腐

來源:法治日報

□ 記者觀察

□ 王孌

互聯網企業作爲數字經濟時代的重要參與者,其內部貪腐問題亟待引起高度重視。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前不久發佈的《互聯網企業內部人員貪腐犯罪案件白皮書》(以下簡稱白皮書)顯示,2020年到2024年涉互聯網企業貪腐案件涉案金額高達3億餘元,近三年案件量呈上升態勢。這一數據清晰地反映了互聯網企業內部人員貪腐犯罪問題正在加劇,必須採取有效舉措遏制其蔓延。

在人們的傳統觀念中,腐敗行爲往往與行政權力緊密相連,通常源於權力監管缺失、公權私用和濫用。但從白皮書及媒體報道的情況看,互聯網平臺的控制權同樣可能成爲尋租的工具。從平臺入駐、內容評級到熱搜提報、賬號解封,這些看似中性的技術操作背後,往往隱藏着巨大的利益交換空間。如白皮書中提到的“虛假交易刷單騙取補貼”“篡改後臺數據獲取推廣費”等手段,正是利用了互聯網業務的專業性和隱蔽性特點。同時,“小官鉅貪”現象也較爲突出,基層員工憑藉技術權限就能實施大額犯罪。以某互聯網“大廠”員工貪腐案爲例,短視頻平臺運營人員郭某某利用管理主播的職務便利,在2021年7月至2022年11月間,向主播張某等4人索要或非法收受錢款共計人民幣300萬元,便是“小官鉅貪”的典型體現。

儘管有關方面及企業自身已在治理貪腐問題上有所行動,但現有治理機制仍存在諸多不足。一方面,企業內部防控存在“燈下黑”現象。互聯網企業普遍重視技術研發和市場擴張,對於廉潔體系建設關注不足。一些業務部門擁有過大的權限,技術黑箱操作難以追溯,加之“業績至上”的企業文化,使得內部監督難以發揮效用。另一方面,對互聯網企業內部貪腐的監管主要依賴事後打擊。公安機關通常在企業報案後才介入,而互聯網犯罪的隱蔽性容易導致案件潛伏期較長。更重要的是,平臺運營數據通常被視爲商業機密,缺乏透明度要求,這也使得公衆難以進行有效監督。

遏制互聯網企業內部貪腐現象,強化事前預防是關鍵,有必要構建預防性制度框架。一方面,互聯網企業應建立常設監督機構,對流量分配、內容審覈等關鍵權限實施分級制衡。比如明確行爲邊界,制定負面行爲清單,實行崗位輪換和利益迴避制度、建立舉報人保護機制,將內部審計與員工監督相結合,全方位加強內部監督。另一方面,平臺應將審覈規則、流量分配等關鍵數據存證,建立可驗證的透明機制。比如,內容評級可實行“人工審覈”與“算法複覈”相結合的方式,熱搜排名定期公開權重參數,商戶入駐流程實現全節點存證。在保護商業秘密的同時,有效擠壓暗箱操作空間。

民營經濟促進法明確要求推動構建民營經濟組織源頭防範和治理腐敗的體制機制,支持引導民營經濟組織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加強廉潔風險防控。中國互聯網協會最近也發佈了《互聯網企業廉潔發展倡議書》。互聯網平臺應從相關案件中吸取教訓,將法律要求轉化爲具體制度設計,把倡議落實爲行動標準,通過完善內部監督機制、規範財務管理等措施,從源頭上壓縮腐敗行爲滋生的空間。

當前,互聯網平臺的公共屬性日益凸顯。當部分互聯網企業掌握着信息分發、輿論引導、交易撮合等準公共管理權力時,其治理就不再是純粹的“私域事務”。這需要有關部門創新思維,加大監管力度,通過對大型平臺實施重點監管,要求其履行特殊信息披露義務,構建起政府、企業、社會多方協同的共治格局。如此,纔能有效遏制互聯網企業內部貪腐,保障互聯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讓互聯網企業在數字經濟時代更好發揮推動社會進步、服務公衆的作用,助力高質量發展。

(作者系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