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廠APP審覈、投流中暗藏貪腐 最高法披露小權力、大腐敗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王俊 實習生 白家誠 北京報道
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高質量發展過程中,司法如何護航?今天(7月31日)民營經濟最高人民法院今日發佈12件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護民營企業和企業家合法權益典型案例,對民營企業發展過程中的痛點堵點,以司法審判形式進行疏解。
典型案例中包括民營企業內部貪腐案件,大廠員工利用職務下架違規競品、APP上架審覈、投流等受賄,最高法指出指出“小權力、大腐敗”的問題,並指出對新興領域犯罪嚴懲不貸、絕不姑息。
典型案例還披露了大公司利用“背對背”規避風險,供應鏈下游中小企業缺乏議價能力只能被迫接受。最高法明確該類“背對背”付款條款無效,以緩解中小企業面臨的賬款回收週期長、成本高、壓力大難題。
互聯網行業出現“小權力、大腐敗”
大廠內部貪腐近年來備受關注,業務部門掌握和接觸公司業務資源以及流量資源,職權尋租空間大,也衍生出大廠“小權力、大腐敗”的問題。
典型案例中,劉某爲某互聯網公司業務發展經理,2019年至2023年期間,劉某利用職務之便,爲張某某在下架違規競品、APP上架審覈、提供流量扶持、調整換量比例、恢復換量合作等方面提供幫助,累計收取行賄款人民幣614萬元左右。
不同於以往的高官受賄案,大廠普通的業務經理握有流量等資源支配權力,滋生了腐敗的空間。“行賄人謀求的不當利益不斷迭代更新,並與新興互聯網技術緊密結合,不侷限於金錢物質等傳統形式的不當利益。”最高法表示。
記者注意到,2025年5月海淀檢察院披露的《反商業腐敗檢察工作白皮書(2020—2024)》就有一起“流量受賄”案,北京市海淀區某科技公司視頻業務團隊負責人陳某,利用職務便利,在視頻審批、投放過程中爲多家視頻公司提供便利,給予流量、資源傾斜,收賄達400餘萬元。
大廠貪腐案,受賄人不一定是傳統賄賂犯罪中手握決定性權力的重要角色,互聯網業務流程審批中的每一環節均可能存在貪腐漏洞。
記者注意到,2024年5月披露的一則案件中,杭州一名普通電商平臺運營人員在短短一年內受賄9200餘萬元,據警方介紹,王某在公司的職位其實並不高,但掌握着審批店鋪的權限,很多商家提交店鋪申請之後,他具有第一道把關的初審權限。王某就是利用這樣的流程審批漏洞,獲得大量“好處費”。
最高法強調,司法機關對新興領域犯罪嚴懲不貸、絕不姑息的態度,有助於對互聯網企業工作人員起到良好的警示作用,進而營造更好的互聯網企業治理環境。
大公司“霸王條款”被認定無效
大公司利用市場地位與中小民營公司簽訂“霸王條款”以轉嫁風險亦是極具代表性的案件。
2022年12月,某大型國有建設公司(後簡稱“建築公司”)與某中型民營電纜公司(後簡稱“電纜公司”)簽訂電纜採購合同,合同包含“背對背”條款:規定所有支付在建築公司收到業主工程款後進行。在貨品交付後,建築公司拖欠電纜公司貨款157萬餘元,稱採購合同明確貨款在收到業主工程款後支付,現未滿足付款條件。
法院審理認爲該條款違反《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的規定,認定無效。最終判決建設公司支付電纜公司貨款1573544.24元及資金佔用損失。建設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合同中約定大型企業在收到第三方支付的款項後再向中小企業付款的“背靠背”條款,本質是大型企業利用其市場優勢地位在締約時將第三方付款風險轉移給下游供應商。
中小企業在交易過程中處於弱勢地位,缺乏與大型企業平等協商的能力,不得不接受“背靠背”條款。
最高法明確,該類條款的內容違反《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的規定,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應認定爲無效。
最高法指出,該案例有助於緩解中小企業面臨的賬款回收週期長、成本高、壓力大難題,改善中小企業經營環境,樹立了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促進各類主體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的價值導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