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大廠現鉅貪 平臺軟權力尋租受嚴懲

北京市海淀區作爲國際科技創新中心核心區、數字經濟標杆區,各大互聯網企業在此雲集。

2020年到2024年,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涉互聯網企業內部人員貪腐犯罪案件127件,涉案金額3億餘元,其中“大廠”員工貪腐案93件,佔比73%,涉案金額1.84億餘元,佔比60%,個案平均涉案金額197萬餘元。

近日,海淀法院聯合中國互聯網協會發布《互聯網企業內部人員貪腐犯罪案件白皮書》及《互聯網企業廉潔發展倡議書》,同時舉辦互聯網企業內部人員貪腐犯罪治理座談會。

《白皮書》公佈了數起涉互聯網企業內部人員貪腐犯罪典型案例。案例顯示,互聯網企業內部人員貪腐犯罪具有手段隱蔽性強、內外勾結,不法利益形態虛擬化,“小官鉅貪”和“平臺軟權力”尋租現象多發等特點。在預防和治理上,需要形成內外合力,法院將持續把審判工作融入促推社會治理,護航企業健康發展。

案例一:

貼吧用戶經理引入虛擬貨幣業務

收受賄賂並侵佔套現

【案情回顧】

2014年4月至2019年1月間,被告人石某某在某網絡技術公司任貼吧某部用戶經理,負責產品設計、挖掘客戶需求、負責方案推進等工作。其間,被告人石某某利用職務便利,引入北京某科技公司與其所在公司合作虛擬貨幣獎勵業務,並非法收受該公司人民幣608萬元。

2016年6月至12月間,被告人石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被害單位與北京某科技公司合作虛擬貨幣的業務中,通過多個貼吧賬號將部分虛擬貨幣變現並轉入其控制的個人銀行賬戶,非法佔有被害單位人民幣366萬元。2021年2月17日,被告人石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石某某作爲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告人石某某作爲公司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巨大,已構成職務侵佔罪,應與其所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並罰。依法判決被告人石某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案件宣判後,被告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後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現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被告人貪腐行爲涵蓋互聯網公司虛擬貨幣開發、運營、變現“全流程”,從項目設計到需求定義,再到供應商引入及產品落地,並最終導向到收受賄賂,直接侵佔虛擬貨幣後套現。被告人將手中的權力“變現”到了極致,貪腐金額巨大,也是海淀法院近五年判處刑期最長的互聯網企業內部人員貪腐犯罪案件。

業務流程電子化、管理權限數字化,侵佔財產虛擬化,回款鏈條複雜化,導致了本案犯罪行爲本身不易被發現。從行爲發生到被告人被抓獲,歷時6年10個月左右,最後系因公司接到匿名舉報,犯罪線索才浮出水面。該案涉及電子證據的審查適用、虛擬交易的證據鏈完善,以及涉虛擬財產的犯罪數額認定等問題,具有互聯網企業內部人員貪腐犯罪手段隱蔽性強、不法利益虛擬化等特點,具有一定典型代表性。

互聯網企業在業務拓展過程中,要根據業務特點完善監管體系。一方面,在追求工作效率的同時,應避免權力過分集中,科學制定職權分佈模型;另一方面,應跟進完善監管技術,對涉流量、資產變現的業務領域重點加強數據稽覈,堵塞監管漏洞,避免業務拓展成爲貪腐行爲侵蝕對象。

案例二:

電商員工利用虛假交易“刷單”

騙取平臺補貼款

【案情回顧】

2021年7月至2021年8月,被告人李某利用在某互聯網社交平臺公司電商部任職期間擁有的職務便利,通過張某(另案處理)控制第三方公司在公司平臺上實施虛假交易,騙取被害單位補貼共計人民幣150餘萬元。2023年9月1日,李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後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案發後,李某在家屬的協助下退賠被害單位人民幣1萬元。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李某身爲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巨大,已構成職務侵佔罪。依法判處:被告人李某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案件宣判後,被告人未上訴,檢察院未抗訴,現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被告人系電商運營部門負責虛擬業務的員工,對平臺補貼規則十分熟悉,利用平臺交易變現規則漏洞,通過第三方公司“刷單”虛構大量交易,騙取平臺補貼。

本案犯罪方式“內外勾結”,且涉及電商平臺交易計算規則和補貼變現規則。一方面,被告人內部縮短了結算週期,讓商戶在更短的時間內獲得補貼,變相增加了挽損難度。另一方面,風控部門進行刷單提示後,業務部門以業務模式需求爲由掩蓋刷單事實,導致風控部門提示形同虛設。本案犯罪手段隱蔽性高,鏈條相對複雜,被告人作爲部門普通員工,卻在短時間內利用平臺規則漏洞騙取百萬補貼,獲利迅速、金額巨大。

各大電商平臺在開展優惠、補貼、返現等活動的同時,應加強風險防控,審覈識別交易對象,嚴格把控平臺交易結算和返現方式,對於交易IP過於集中、成交量明顯異常的交易行爲,加強風險識別,並增強第三方監管,防止內部人員對外勾結侵佔公司財產,謹防“網絡黑灰產”。

案例三:

工作人員使用平臺運營賬號

私自發布廣告“賺外快”

【案情回顧】

2017年至2020年,被告人劉某某利用擔任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時尚美妝運營部運營經理的職務便利,使用所在公司“時尚小公舉”等平臺賬號,以私自發布廣告並收取廣告費用的形式,侵佔公司錢款,獲利共計人民幣130萬餘元。

其間,被告人劉某某分別與員工被告人李某某等五人共謀,由上述人員對相關賬號進行文案創作等工作。李某某等人獲利13萬餘元至25萬餘元不等。現六被告人已積極賠償被害單位經濟損失並獲得諒解。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劉某某分別與被告人李某某等五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錢款非法佔爲己有,劉某某涉案數額巨大,其餘五被告人涉案數額較大,均構成職務侵佔罪。

鑑於劉某某有自首情節,其餘被告人能如實供述涉案事實,均積極賠償被害單位經濟損失並獲得諒解,以職務侵佔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至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不等。宣判後,被告人未上訴,公訴機關未抗訴,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犯罪手段區別於傳統職務侵佔罪利用職務之便侵佔公司財產的“財產剝奪式”手段,被告人系利用平臺官方賬號的流量資源優勢,私自接“商單”,使用官方賬號爲他人發佈廣告推廣,賺取廣告費用後據爲己有,犯罪手段較爲新穎。被害單位現有資產並沒有實際受損,而是“流量利益”被擅自使用。

社交媒體平臺運營的官方賬號屬於平臺資產,因依託平臺流量,一般具有較高的社會關注度和影響力,潛在的商業價值往往較大。互聯網企業應加強官方賬號的運營管理,優化內容發佈審覈機制,防止員工利用平臺賬號謀取私利。

案例四:

短視頻平臺運營人員

索要或非法收受主播行賄款

【案情回顧】

2021年7月至2022年11月,被告人郭某某作爲某短視頻平臺主播運營人員,利用管理主播等職務便利,向主播張某等四人索要或非法收受錢款共計人民幣300萬元,用於購房、購車、網絡遊戲、日常消費等,現涉案錢款均未起獲扣押。2023年2月15日,郭某某自動投案。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郭某某身爲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爲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依法判決:被告人郭某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案件宣判後,被告人未上訴,檢察院未抗訴,現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系短視頻平臺運營人員利用管理平臺主播的“平臺軟權力”,收受和向主播索取賄賂款的案例。被告人系平臺普通員工,但因具有了管理權,對於主播的視頻內容、業務統計等具有一定程度的決策權,加上大部分涉虛擬平臺事項管理缺乏客觀評價標準,導致其在小小職位上“大有可爲”,一年多的時間內收受賄賂達300萬元。這種行爲不僅不利於平臺管理,更加容易敗壞行業風氣,影響行業生態。

在流量利益巨大的“大廠”,權力變現行爲在基層員工中同樣存在,對於具備管理職權的員工,應加強廉潔教育,並制定客觀的業務評價標準,完善權力制約和監督,減少權力尋租空間。

文/本報記者陳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