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逾期不交 且不歸還手機法院判決支付買斷款

王先生與藍天公司達成租賃合同,約定王先生租賃藍天公司提供的一部iPhone12ProMax手機,租賃期限1年,租金8079元。王先生在租賃期滿前又續租7個月,月租金不變,但王先生逾期未付租金,亦未返還手機。後藍天公司將王先生訴至法院,要求王先生支付買斷款5167.32元並賠償違約金5050元。海淀法院經審理,判決王先生支付買斷款4521元。

【案件回顧】

藍天公司訴稱,2021年7月,王先生通過某平臺向藍天公司租賃一部iPhone12ProMax手機,選擇“租完歸還—可買斷”套餐,租期2021年7月至2022年7月,月租金673.25元,總租金8079元,商品免押金,買斷價12600元。王先生在租賃期滿前續租該手機7個月,但在支付第1至12期租金後,自第13期起未再支付租金,藍天公司多次催要未果,要求王先生支付買斷款,故訴至法院要求王先生支付買斷款5167.32元並賠償違約金5050元。

王先生未在答辯期內提交答辯狀,亦未到庭參加本案訴訟。

法院經審理查明,租賃合同主要約定:王先生逾期支付租金超過7日,則雙方租賃關係轉爲買賣關係;王先生應於藍天公司通知7日內支付買斷款;租賃期限屆滿後未返還手機,王先生應按照每日10元賠償違約金。

藍天公司稱王先生已付清8079元,王先生自2022年7月6日發生逾期情形,於2022年7月14日發生買斷情形。經藍天公司催要王先生未歸還涉案手機。根據協議約定買斷款是買斷價格12600元減去已付租金8079元,爲4521元。藍天公司稱因王先生逾期付款行爲造成其資金佔用損失,但未提供相應證據。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爲,根據雙方達成租賃合同關係,藍天公司交付涉案手機後,王先生逾期付款超過7個自然日,經藍天公司通知未歸還涉案手機,發生約定的買斷情形後仍未支付買斷款,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經藍天公司確認,買斷價格應爲4521元,法院對此不持異議。藍天公司請求王先生支付買斷款5167.32元的訴訟請求,在不超過4521元的範圍內,有事實與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藍天公司請求王先生支付違約金一節,因雙方約定發生逾期支付租金超過7個自然日情形雙方關係變更爲買賣關係,藍天公司現主張以買斷方式維護其自身權益,已喪失基於租賃關係彌補損失的請求基礎,且未提供證據證明存在利息損失的事實,法院對此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王先生支付買斷款4521元。

【法官說法】

租賃關係主要表現爲出租人將租賃物出借於承租人,承租人可以佔有、使用該租賃物,承租人依約支付租金,即承租人獲取物品使用價值。

而買賣關係主要表現爲買受人支付對價獲取出售人出售商品的所有權,即買受人獲取物品所有權。租賃關係不等於買賣關係,租金付清後不代表租賃物品歸使用人所有,仍應按照合同約定確定租賃物品的歸屬。

出租人在租賃期滿後,可以對租賃物品的歸屬協進行商,也可以在訂立租賃合同時將租賃物所有權作出安排,但在沒有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情況下,承租人支付租賃期全部租金亦無法取得租賃物品的所有權。因租賃期滿或者未支付剩餘租金的行爲給出租人造成損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消費者在選擇租賃電子產品時,應當注意租賃合同中主要內容,尤其是租金支付、違約條款、交付或者退還等內容。若對合同內容有疑問或者異議,應謹慎締約,締約時應做到心中有數,避免發生違約情形。(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文/高靖凱(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