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自設年假“有效期”被認定無效,法院判決支付員工未休假工資

新京報訊(記者吳夢真)某果業公司以內部規章設定“年假次年2月底作廢”條款,拒絕支付員工朱某3天未休年假工資。新京報記者獲悉,近日,北京三中院判決認定,企業無權通過規章制度限制勞動者法定年休假權利,責令該公司支付朱某未休假工資3000餘元。

記者瞭解到,2021年10月,朱某入職某果業公司任採購經理,勞動合同約定其每年享有10天帶薪年假。2022年,朱某實際休假7天,剩餘3天未休。2023年離職時,朱某要求公司支付3天未休假工資。公司以《考勤管理辦法》中“年假不得順延、累計至下年度,次年2月28日失效”爲由拒付,雙方遂對簿公堂。

法院審理指出,職工帶薪年休假是法律和行政法規賦予勞動者的法定權利,某果業公司作爲用人單位,無權以自創的規章制度設定年休假有效期。勞動者有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主張行使權利,勞動者應休未休的,有權依照《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規定,向用人單位主張相應補償。

本案中,某果業公司以規章制度作爲不支付朱某應休未休年休假補償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採納。

法院最終判決,某果業公司支付朱某2022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資3000餘元。

編輯 劉倩 校對 柳寶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