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如何計算 不能用安排補休來代替支付

本報訊(記者 邵羣)今天是春節假期第一天。許多市民諮詢,春節期間加班,加班工資該如何計算?昨天,蘇州人社部門作出集中答覆。

春節期間法定節假日共4天,分別是農曆除夕(1月28日)和正月初一(1月29日)、初二(1月30日)、初三(1月31日)。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

如安排勞動者在1月28日至31日期間加班,屬於在法定節假日勞動,應當按照不低於其本人工資的300%足額支付加班工資,不能用安排補休來代替支付加班工資。如安排勞動者在2月1日(正月初四)至2月4日(正月初七)期間加班,屬於在休息日勞動,應在6個月之內安排同等時間的補休,如不能安排,則應按照不低於其本人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按規定,企業等單位依法安排職工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另外支付給職工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其本人日工資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工資報酬。需要說明的是,日工資=月工資收入÷ 21.75(月計薪天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