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曠工爲由開除患職業病員工,法院:無效!

員工被診斷爲職業病後

進行治療及鑑定

其所就職的用人單位

多次要求該員工返崗工作無果後

以停發工資、停繳社會保險等方式

解除勞動關係

近日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審理了這起勞動爭議糾紛案

依法判決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工入職接觸

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崗位後患病

2019年6月,龍某入職某材料公司從事壓貼工作,該熱壓崗位屬於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崗位。2021年3月,龍某與該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爲二年。2022年4月,龍某稱因生病向公司請假1個月進行住院治療,診療期間發現肺部慢性感染性病變,遂轉至專科醫院進行治療。

請假期間屆滿後,公司多次要求龍某返工工作,龍某均表示因爲身體原因無法返崗。同年7月,該公司向龍某郵寄了《返崗通知書》,要求龍某同年7月25日前到崗,否則將解除勞動關係。龍某則作出《回函》稱,本人疑似職業病塵肺,後續需要做相關鑑定,單位不可解除勞動關係。從該年4月1日起,該公司便未向龍某發放工資,但爲其代繳了醫療保險費直至7月。

同年9月,龍某所在專科醫院及成都市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四川省職業病鑑定診斷鑑定委員會,均認定龍某爲職業性矽肺叄期。

2023年6月,龍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支持了龍某的訴請。該公司不服仲裁裁決並訴至法院,請求認定公司與龍某於2022年7月31日起不存在勞動關係。

法院判決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該公司認爲,龍某在請病假1個月後,經多次催促仍不返崗,公司遂以其曠工3個月爲理由,以停繳社保的方式合法解除了與龍某的勞動合同關係。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該公司與龍某勞動關係是否繼續存續,需要依照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的特殊規定,不能夠僅因龍某未返崗工作,勞動合同期限屆滿而當然認定雙方勞動關係解除或終止。我國《職業病防治法》明確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在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前,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本案中,龍某所在崗位屬於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崗位,雙方在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前,用人單位應當先行安排龍某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該公司未通知或安排龍某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不能解除或終止與龍某的勞動合同。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案涉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並向龍某支付2022年4月至6月病假工資4728元及墊付醫保費1239.11元。

用人單位須安排接觸

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

開展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

否則不得解除勞動關係

承辦此案的法官劉佩雲介紹,基於職業病的嚴重危害後果,我國制定了《職業病防治法》,一方面旨在從源頭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另一方面是強化用人單位責任,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完善勞動者權利救濟。

法官提醒勞動者,職業病往往具有隱匿性強、潛伏期長的特點,勞動者在離職前一定要提醒或要求公司安排職業病健康檢查,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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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法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