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員工勞動合同期滿爲由終止勞動合同?法院:公司單方違約

原標題:員工連續兩次簽約 合同期滿想“炒人”?(引題)

法院:公司單方違約 賠錢!(主題)

今晚報記者 常健 通訊員 盧娜

近日,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聯合發佈一批典型案例。通過以案釋法、以案明理,引導勞動者合法理性維權,指導用人單位依法規範用工,推動構建和諧勞動人事關係,爲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居民陳某於2017年4月10日入職某物業公司,雙方先後簽訂過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二次勞動合同期限至2023年10月31日。2023年11月1日,某物業公司向陳某發送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以雙方勞動合同期限已滿爲由終止勞動合同。陳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裁決某物業公司支付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仲裁委員會裁決支持陳某的仲裁請求。某物業公司不服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庭審中,原告請求判決某物業公司無需支付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一審法院判決某物業公司支付陳某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某物業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爭議焦點是,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後,某物業公司是否可以單方終止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根據上述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無法定除外情形,勞動者提出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訂立。

本案中,陳某與某物業公司的勞動合同於2023年10月31日到期時,雙方已經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符合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某物業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陳某同意終止勞動合同,也不足以證明陳某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某物業公司以合同到期爲由單方終止勞動合同,屬於違法終止,應當向陳某支付賠償金。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除勞動者同意不續訂勞動合同或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上述規定體現了立法倡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長期、穩定的勞動關係。本案中,雙方已經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終止勞動合同且沒有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定事由,用人單位單方終止勞動合同構成違法終止,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認定用人單位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依法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來源:今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