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法解釋:系勞動者原因未訂立勞動合同,單位不再支付二倍工資
新京報訊(記者行海洋)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這是一種懲罰性賠償。司法實踐中,往往不區分勞動者是否存在過錯,一概由用人單位支付二倍工資。
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明確非用人單位原因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不支付二倍工資。
“基於實踐中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主要原因在於用人單位的現狀,勞動合同法將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義務及責任主要賦予了用人單位。但我們在審判實踐中發現,也確實有非用人單位原因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最高法民一庭二級高級法官張豔表示。
比如,因不可抗力等客觀原因導致無法訂立;從事管理工作、負有訂立勞動合同職責的勞動者自己不訂立。張豔解釋,如果不區分用人單位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是否存在過錯,一概由用人單位承擔支付二倍工資的責任,與當前的用工實際和實質正義要求不符。
《解釋二》在總結審判經驗的基礎上,規定因不可抗力、勞動者本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及存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無需支付二倍工資。同時規定,在勞動合同到期依法自動續延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支付二倍工資。用人單位用工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視爲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不再支付二倍工資。
此外,《解釋二》還規定了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具體計算方式,即按月計算;不滿一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日計算。
編輯 張磊
校對 李立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