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應在用工1個月內簽訂
煙臺融媒1月21日訊(記者 張孫小娛 通訊員 郝露)近日,剛剛走上工作崗位的王先生致電“煙臺民意通”熱線6601234,諮詢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該在什麼時間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記者諮詢市人社局瞭解到,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也就是說,法律提倡用人單位在建立勞動關係之日即用工之日就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是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在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在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的,不屬於違法行爲。續簽勞動合同的,也應在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怎麼辦?據瞭解,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