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權益小課堂丨公司以員工隱瞞殘疾爲由將其解僱?看看法院怎麼判
來源:工人日報客戶端
講法律知識,解勞動者心憂,這裡是勞動者權益小課堂第一百四十六期。勞動者雖患有肢體殘疾但並不影響工作,沒想到正常履職一年多後,卻被以入職時隱瞞殘疾事實爲由解除勞動合同。本期小課堂,我們就來聊聊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這起勞動合同糾紛案。
小周是肢體殘疾人,但取得了焊接和熱切割作業資格證。2022年3月,小周入職某智能製造公司從事焊工工作,簽訂了爲期兩年的勞動合同。其後小週一直正常履職。
2023年5月,該公司以小周下班後在車間廠區無故逗留、不服從安排且頂撞上級爲由,開具書面懲戒通知單,隨後又以小周入職時隱瞞殘疾事實導致公司存在用工風險爲由,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小周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5萬餘元,獲仲裁裁決支持賠償金2.8萬餘元。小周和公司均不服,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判定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違法,判決支持2.8萬餘元賠償金。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爲,本案中,用人單位招用小周從事焊工工作,而小周提供了有效期內的焊接與熱切割作業資格證。從小周入職以後的工作情況看,其都能順利完成工作任務,肢體殘疾並不影響其正常履行勞動合同。公司主張小周存在工作失職及違紀行爲,嚴重違反了公司規章制度,但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最後,二審維持了原判。
需要提醒的是,我國勞動法和就業促進法等均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實施就業歧視。殘疾人在參與勞動就業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而用人單位的知情權應有合理邊界,對於不屬於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不負有相應的說明義務。
本期小課堂就到這裡,我們下期見!
監製 鄭莉
策劃 張偉傑
撰稿 盧越
主持 盧越
製作 白至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