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權益小課堂|客戶賴賬,公司卻讓員工“背鍋”,合理嗎?

來源:工人日報客戶端

講法律知識,解勞動者心憂,這裡是勞動者權益小課堂第一百四十二期。員工代表公司簽訂合同,客戶卻拖欠款項不付,公司能否以此爲由要求員工“自掏腰包”賠償損失?本期小課堂,一起來看廣西南寧江南區人民法院審結的這起勞動爭議案件。

周某曾在某文化公司擔任銷售主任,並作爲該公司簽約代表與某電纜公司簽訂了廣告發布合同。雙方公司因合同履行產生爭議訴至法院。法院判決電纜公司需向文化公司支付廣告發布費、違約金等共計260多萬元。

電纜公司拒不履行,文化公司申請仲裁,要求周某賠償廣告銷售合同款未回的經濟損失和逾期利息等。仲裁委不予受理,文化公司便將周某訴至法院。

庭審中,文化公司認爲,周某作爲合同經辦人和公司銷售主任,不履行崗位職責,導致公司遭受損失,請求法院判令周某賠償經濟損失79萬餘元。

周某認爲,造成合同違約的根本原因在於公司決策層與對方無法協商解決,而非自己的責任。自己當時只是一名基層銷售員工,並且違約發生後,自己已配合追償廣告款,因此他不應承擔高額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爲,該文化公司主張周某違反公司規定給其造成經濟損失,但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周某在履職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直接導致公司遭受經濟損失。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需要提醒的是,生產經營中,部分用人單位爲了減輕自身利益損失,美其名曰“同甘共苦”,實則把部分經營風險在規章制度、協議約定中變相轉嫁給勞動者。事實上,勞動者在履職過程中,其行爲屬於職務行爲,企業的經營風險責任不應由勞動者承擔。勞動者在遇到相關情況的時候要注意分辨風險,維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期小課堂就到這裡,我們下期見。

監製 鄭莉

策劃 張偉傑

撰稿 盧越

主持 盧越

拍攝 雷宇翔

製作 白至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