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權益小課堂|懷疑員工盜竊,企業能直接停職、扣錢嗎?

原標題:勞動者權益小課堂|懷疑員工盜竊,企業能直接停職、扣錢嗎?

企業懷疑員工盜竊,就能直接對員工採取調崗、停職、暫扣績效等反舞弊措施嗎?近日,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這樣的勞動爭議案件。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

黃某某是重慶一家畜牧公司的生豬營銷員。2023年10月,黃某某拓展的一位客戶因涉嫌盜竊生豬被公安機關刑事立案。2023年11月,該公司因黃某某與該客戶在2023年9月某日通話30餘次,懷疑黃某某與客戶共謀盜竊,遂將黃某某的工作崗位調整爲養豬場負責衛生工作的洗消工。

2023年12月,該公司以黃某某與客戶溝通密切爲由,通知黃某某停職檢討,停職檢討期間薪資按當地最低工資發放。後公司又暫扣了黃某某的績效工資。黃某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解除雙方勞動關係,並要求該公司支付經濟補償等,被仲裁駁回後提起訴訟。

一案兩審,法院認爲,重慶某畜牧公司基於對黃某某涉嫌犯罪的懷疑而採取了調崗、停職、暫扣績效等措施,其懷疑缺乏事實依據,不具有合法性;調崗、停職、暫扣績效等措施也超出了反舞弊工作需要的必要限度,不具有正當性;黃某某工作崗位由生豬營銷員調整爲養豬場洗消工,工作性質、工作環境差距懸殊,不具有合理性。

因此,該公司應當支付黃某某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

這家公司的做法存在哪些不當之處?遇到類似問題,企業的正確做法是什麼?我們聽聽律師的意見。

北京市鑫諾律師事務所勞動人事專委會主任石小峰律師:

我國就業促進法第八條第一款以及勞動法第四條、第十七條、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自身生產經營需要,在不違背法律規定、勞動合同約定和勞動規章制度的前提下,可以依法行使用工自主權。勞動者有自覺遵守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義務,用人單位行使用工自主權反舞弊亦應具有合法性、正當性及合理性。

該案中,畜牧公司僅因懷疑員工涉嫌犯罪,便採取調崗、停職、暫扣績效等反舞弊措施,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也超出了反舞弊工作需要的必要限度,明顯超越了企業用工自主權範疇。

我國法律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企業應建立健全反舞弊勞動規章制度,促使企業反舞弊工作合法、規範,平衡企業利益與個人利益的衝突,維護企業管理秩序和財產權益,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本期小課堂就到這裡了,下期見。

監製 鄭莉

策劃 張偉傑

撰稿 周倩

主持 李逸萌

製作 竇菲濤

來源:工人日報客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