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庫|以票據支付買賣合同貨款時,票據兌付不能的,出賣人還可以請求買受人支付貨款嗎?
以票據支付買賣合同貨款時票據關係對原因關係的影響
入庫編號:2023-08-2-084-010
案件來源:一審: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54762號民事判決(2020年12月29日)
二審: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終3045號民事判決(2021年9月2日)
裁判要旨:
當事人約定以票據支付買賣合同貨款,買受人的貨款支付義務並非於票據背書轉讓之時即完成,而於持票人實際獲得承兌後方才履行完畢。以票據支付貨款應推定爲新債清償,出賣人將買受人用以支付貨款的票據背書轉讓後,票據兌付不能的,出賣人有權基於買賣合同關係請求買受人支付貨款。但是,爲了防止買受人面臨雙重支付買賣合同貨款和票據款的風險,出賣人主張貨款前須成爲票據合法持票人。
基本案情:
原告(上訴人)深圳某科技公司訴稱:某技術公司累計拖欠深圳某科技公司貨款總計7923223.45元,其中某技術公司向深圳某科技公司開具金額爲3768 649.95元的紙質商業承兌匯票和金額爲3690000元的電子商業承兌匯票,但某技術公司不給予承兌。剩餘464573.50元貨款沒有開具任何票據,某技術公司一直拖延支付。請求判令:某技術公司支付貨款7923223.4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損失。
被告(被上訴人)某技術公司辯稱:某技術公司通過商業承兌匯票的方式支付某技術公司貨款7458649.95元。深圳某科技公司已將絕大部分的商業承兌匯票背書轉讓給他人,取得了票據相應的對價,無權再基於買賣合同關係向某技術公司主張貨款。該部分應由受讓票據的最後合法持票人主張票據權利,否則某技術公司將面臨重複付款的風險。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1月1日,某技術公司與深圳某科技公司簽訂《供應商交易框架合同》,約定某技術公司向深圳某科技公司採購合同產品。貨物檢驗合格,雙方協商確定支付比例及數額後,深圳某科技公司根據某技術公司通知開具應付款等額發票申請付款,某技術公司接到深圳某科技公司發票之日爲起算日,按雙方約定月結90天數加上6個月商業承兌安排付款。
2016年至2018年,深圳某科技公司向某技術公司供貨數額共計7923223.45元。某技術公司向深圳某科技公司出具商業承兌匯票共計65張,其中紙質商業承兌匯票13張,電子商業承兌匯票52張,金額共計7458649.95元。某技術公司認可,案涉65張票據其均未實際付款,且某技術公司已無支付能力。深圳某科技公司表示放棄案涉匯票的票據權利,依據買賣合同關係請求某技術公司支付貨款及利息損失。
深圳某科技公司主張其爲票據號碼爲×××001商業承兌匯票的最終持票人並持有該紙質票據原件。該票據信息爲,金額:200000元,付款人:某技術公司,收款人:深圳某科技公司,匯票到期日:2019年2月15日。深圳某科技公司主張針對該張匯票未背書轉讓,票據到期後其亦未提示付款。某技術公司認可深圳某科技公司爲該票據的最終持票人,其未支付該票據款項。
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2018)粵0306民初26271號民事判決載明,深圳某保理公司以票據追索權糾紛爲案由,起訴請求深圳某科技公司、某技術公司連帶支付匯票金額540000元及利息等費用。2017年12月29日,某技術公司出具2張電子商業承兌匯票,收款人均爲深圳某科技公司,票據號碼分別爲×××002、×××003,金額共計540000元。2018年1月15日,深圳某科技公司將上述匯票背書轉讓給深圳某保理公司。截止至2018年6月29日匯票到期日,兩張匯票均顯示狀態爲“提示付款待簽收”。訴訟中,深圳某保理公司與深圳某科技公司簽訂《和解協議》,確認深圳某科技公司應向深圳某保理公司支付到期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540000元以及相關費用、利息。並約定,深圳某科技公司向深圳某保理公司支付540000元后,深圳某保理公司不再就剩餘債權向深圳某科技公司追索,且深圳某科技公司在已代爲清償款項範圍內取得票據再追索權。訴訟中,深圳某保理公司申請撤回對深圳某科技公司的起訴,理由爲深圳某科技公司已償付款項540000元。該院判決某技術公司向深圳某保理公司支付以540000元爲基數的利息。某技術公司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粵03民終10460號民事裁定載明,二審審理過程中,深圳某保理公司以避免訴累爲由申請撤回對某技術公司的起訴,法院裁定:一、撤銷(2018)粵0306民初26271號民事判決;二、准許深圳某保理公司撤回起訴。中國某某銀行2019年3月12日的業務回單顯示:深圳某科技公司於2019年3月12日向深圳某保理公司轉賬匯款540000元,附言爲付深圳某保理公司和解款。深圳某科技公司主張其爲上述兩張票據的合法持票人。
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2019)粵0306民初25321號民事判決載明,深圳某模具廠以承攬合同糾紛爲案由,起訴請求深圳某科技公司支付模具加工款200600元及違約金和利息,該院認定深圳某科技公司交付給深圳某模具廠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兌付,判決深圳某科技公司向深圳某模具廠支付模具款200600元及利息。上述判決中未體現案涉商業承兌匯票的信息。該案卷宗中載明,深圳某模具廠提供的證據包括4張出票人爲某技術公司、收款人爲深圳某科技公司的商業承兌匯票,票據號碼分別爲×××004、×××005、×××006、×××007,金額共計200000元。(2020)粵0306執17284號案件信息載明,(2019)粵0306民初25321號案件已進入執行程序,目前處於結案狀態,但未載明結案方式。深圳某科技公司稱其以現金方式向深圳某模具廠支付了上述票據款項,並提交了深圳某模具廠向深圳某科技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但《情況說明》上僅加蓋了深圳某模具廠的公章,日期處爲空白,無單位負責人及製作該說明的人員簽名或蓋章。該說明還載明:附件:電子商業承兌匯票、公司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付款憑證。深圳某科技公司表示其不能提交付款憑證證明其已支付該案款項。
針對某技術公司向深圳某科技公司出具案涉其他紙質或電子商業承兌匯票,深圳某科技公司主張其已向最終持票人實際支付票據款項,但表示均是以現金方式進行的支付,不能提交實際付款單據,其還提交了部分《證明》,用以佐證其實際付款情況,其提交的上述《證明》上均加蓋了出具《證明》單位的公章,部分《證明》上有日期,部分《證明》上日期處爲空白,部分《證明》無原件。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於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19)京0108民初54762號民事判決:一、某技術公司給付深圳某科技公司貨款464573.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損失;二、駁回深圳某科技公司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後,深圳某科技公司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2021年9月2日作出(2021)京01民終3045號民事判決,判決:一、維持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54762號民事判決第一項;二、撤銷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54762號民事判決第二項;三、某技術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深圳某科技公司貨款74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損失;四、駁回深圳某科技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爲:某技術公司與深圳某科技公司簽訂的供應商交易框架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及形式均未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對於某技術公司應付貨款7923223.45元中不涉及商業承兌匯票的貨款464573.50元,因某技術公司未依約履行付款義務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本案的爭議焦點爲:某技術公司是否應支付涉及商業承兌匯票的貨款7458649.95元及利息損失。
深圳某科技公司基於其與某技術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關係,依法取得上述商業承兌匯票,因此就該部分履行行爲,某技術公司與深圳某科技公司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係和票據關係的競合。本案中,某技術公司向深圳某科技公司出具商業承兌匯票用以支付貨款,但某技術公司至今未履行案涉匯票的付款義務。此時,深圳某科技公司有權放棄票據權利,基於雙方間存在的以買賣合同關係向某技術公司主張貨款。但深圳某科技公司依買賣合同關係向某技術公司主張債權的前提是,深圳某科技公司爲票據的合法持票人,即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即應當給付票據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應的對價。據此,法院對案涉票據分析如下:
第一,關於票據號碼爲×××001的商業承兌匯票。深圳某科技公司未將該票據背書轉讓並持有紙質票據原件,某技術公司亦認可深圳某科技公司爲該票據最終持票人,亦未兌付該票據金額。且深圳某科技公司於2019年6月26日提起本案訴訟,已超過該票據的到期日即2019年2月15日,故可以確認深圳某科技公司爲該票據的合法持票人。
第二,關於票據號碼爲×××002、×××003的商業承兌匯票。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2018)粵0306民初26271號民事判決載明2019年3月12日,深圳某科技公司向深圳某保理公司支付了上述票據款540000元。中國某某銀行2019年3月12日的業務回單亦顯示深圳某科技公司於2019年3月12日向深圳某保理公司轉賬匯款540000元,附言爲付深圳某保理公司和解款,故可以確認深圳某科技公司已實際支付上述票據的對價,爲上述票據的合法持票人。
第三,關於票據號碼爲×××004、×××005、×××006、×××007的商業承兌匯票。首先,雖然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2019)粵0306民初25321號民事判決的執行信息顯示該案目前處於結案狀態,但並未載明結案方式;其次,雖然深圳某科技公司稱其以現金方式支付了上述票據款項,並提交了深圳某模具廠向其出具的《情況說明》予以佐證,但該說明的日期處爲空白,亦無單位負責人及製作該說明的人員簽名或蓋章,形式上存在瑕疵,且該說明上未載明付款方式,深圳某科技公司亦未提交付款憑證。故依據上述證據無法得出深圳某科技公司已實際付款的結論,亦不足以認定其爲上述票據的合法持票人。
第四,關於其他票據。深圳某科技公司認可票據均已通過背書或未背書方式直接交付持票人或其交易對手,雖然深圳某科技公司提交了部分《證明》、部分紙質票據原件,但其提交的《證明》中部分《證明》僅加蓋公章而未載明日期,亦無單位負責人及製作該說明的人員簽名或蓋章,形式上存在瑕疵,且部分《證明》未能提交原件,對於其持有部分原件的紙質票據,其提交的證據亦不能直接證明深圳某科技公司已支付票據對價,故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深圳某科技公司爲上述票據的合法持票人。
綜上,深圳某科技公司系票據號碼爲×××001、×××002、×××003的3張匯票的合法持票人,票據金額共計74萬元。深圳某科技公司明確表示放棄上述匯票的票據權利,以買賣合同關係爲依據向某技術公司主張貨款,並不違反法律規定,應予支持。
此外,關於深圳某科技公司提出的某技術公司應向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損失的訴訟請求。因某技術公司未依約履行付款義務已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法院結合深圳某科技公司的履約行爲和某技術公司的違約情形對於利息起算時間綜合予以考量並酌定。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二十六條 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和支付方式支付價款。對價款的數額和支付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第五百一十一條第二項和第五項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七十條 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請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
(一)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
(二)匯票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被追索人清償債務時,持票人應當交出匯票和有關拒絕證明,並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費用的收據。
第七十一條 被追索人依照前條規定清償後,可以向其他匯票債務人行使再追索權,請求其他匯票債務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
(一)已清償的全部金額;
(二)前項金額自清償日起至再追索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三)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行使再追索權的被追索人獲得清償時,應當交出匯票和有關拒絕證明,並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費用的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