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全國人大代表李世亮:多法協同構建金融法律體系
南方財經全媒體集團全國兩會報道組 郭聰聰 北京報道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 “制定金融法” 的重要改革要求,同時《金融穩定法》、《商業銀行法》等一系列金融領域關鍵法律紛紛迎來立法或修訂的重要節點,一個邏輯嚴密、覆蓋全面的金融法律體系漸顯。與此同時,隨着金融科技快速發展,新型金融市場主體不斷涌現,金融工具與交易模式也日益多樣化。在爲金融行業注入活力的同時,也令金融糾紛呈現出多樣化、複雜化的演變態勢。
面對全新的挑戰,金融立法應當關注哪些方面?如何應對金融創新帶來的法律風險問題?又該如何保護在金融活動中常處於弱勢地位的金融消費者權益?
全國人大代表、四川省律師協會會長、國浩律師(成都)事務所首席合夥人李世亮在接受南方財經全媒體集團全國兩會報道組專訪時,圍繞金融立法、應對金融創新挑戰以及保護金融消費者等關鍵議題,分享了獨到的見解。他強調,要跳出“修補式立法”的思維,多部法律協同構建金融法律體系;推動監管科技與司法審判深度融合,以應對金融創新挑戰;同時,要強化源頭治理,完善金融消費者保護機制。
《21世紀》: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 “制定金融法” 的改革要求,從您的專業角度出發,對於制定這部《金融法》,您有哪些具體的立法建議?比如在法律框架搭建、核心內容涵蓋、與現有金融法規的銜接等方面,您認爲應重點關注哪些要點?
李世亮:金融法的制定是中國金融法治化進程中的重大舉措,其立法需要兼顧系統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必須跳出“修補式立法”的思維,以構建現代金融治理範式爲目標。
在體系上,金融法的定位應爲金融領域的“基本法”,應重點明確金融法治的基本原則,在內容上要注重其對於單行法和監管規則的統轄關係,避免過度具體化,規避與現有金融法規、尤其是下位法出現功能上的重複,總體形成“基本法+行業法+監管規則”的立體框架。
在內容上,金融法立法過程中應爲金融改革預留試錯空間,通過“原則+授權”的彈性框架適應未來金融業態的變革。要以功能監管替代機構監管邏輯,順應系統性風險防控、金融科技治理、消費者權益重構、綠色金融等金融立法趨勢,建立覆蓋銀行、證券、保險、新興金融業態的共性規則,預留數字金融、跨境金融等創新領域的制度接口。
另外,在運行機制的優化上,還可通過金融法的制定,正式構建金融司法與金融監管的協同治理機制,明確金融監管規則在金融司法裁判中的地位和價值,建立法院與金融監管部門的溝通協作機制,梳理法院與金融監管部門在金融違法行爲查處方面的角色分工。
《21世紀》:金融穩定法、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等法律即將迎來立法或修訂,您對金融領域法治建設有哪些期待?
李世亮:當前金融法律存在條款分散、缺乏跨行業跨部門統籌安排等問題。希望通過法律的設立及修訂,能加強頂層設計,使各金融法律間相互銜接、協同配合,形成邏輯嚴密、覆蓋全面的金融法律體系。
具體而言,金融穩定法注重構建系統性風險防控體系。進一步明確金融風險監測、預警、處置各階段的主體責任,賦予監管機構必要的“緊急處置權”,並細化處置措施與司法救濟的銜接機制,避免“過度干預”或“處置僵局”。確立中央與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與司法機構的協同框架,在基本的司法權力框架內充分發揮金融監管部門專業性、及時性、針對性優勢。
《中國人民銀行法》要夯實現代中央銀行制度。明確貨幣政策與宏觀審慎政策的協同機制,增加對系統性風險監測工具(如逆週期資本緩衝、房地產金融審慎管理)的法律授權,並將數字人民幣發行與跨境使用納入法定職責。細化央行在金融穩定、支付清算、徵信管理等領域的檢查權和處罰權,同時建立履職評估機制,防止權力濫用。
《商業銀行法》可有效平衡創新激勵與風險約束。允許商業銀行適度參與股權投資和資產管理業務,但需配套“風險隔離”條款,避免混業經營風險。同時,應結合國家政策導向在面對不同的借款主體的貸款審批、貸後管理、管理問責的區別化制度。
《保險法》應強化風險覆蓋與消費者保護。針對網絡安全等新型風險,建議增設與之相適應的全新險種的法定框架,明確政府、企業、個人的風險分擔比例,並通過稅收優惠鼓勵參保,制度對接金融機構產品理賠與金融產品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銜接,通過保險理賠減少消費者與金融機構之間的損益糾紛矛盾,源頭治理,減少和降低金融產品糾紛到法院的數量,通過合理的保險機制達到金融機構放心銷售金融產品、消費者放心購買金融產品的市場態勢。同時,建立全國統一的保險糾紛調解平臺,推行“訴調對接+司法確認”模式,降低消費者維權成本。
《21世紀》:新型金融市場主體不斷涌現,金融工具與交易模式也日益多樣化。在您處理過的案件中,由金融創新引發的典型訴訟風險有哪些?您認爲在鼓勵金融創新的同時,您認爲應採取哪些切實有效的舉措,才能妥善應對金融創新所帶來的全新變化與潛在風險?
李世亮:金融創新紛繁複雜,其中較容易引發訴訟風險的主要包括新型金融產品合規性爭議、算法決策與人工智能責任糾紛、數據濫用與隱私侵權、跨境金融監管套利與法律衝突等等。
在應對金融創新帶來的全新變化與潛在風險方面,可在以下兩方面作出嘗試:一方面推動司法審判專業化改革,擴大金融法院管轄範圍,引入區塊鏈、人工智能專家,統一新型金融糾紛的裁判標準和規則,另一方面應加快建立健全金融創新促進與規範法律體系,確立“包容審慎、技術中性、底線監管”原則,同時推動監管科技與司法審判深度融合。
《21世紀》:您認爲當前金融法律體系在應對金融科技快速發展、金融創新活動日益頻繁方面存在哪些不足?在制定、修改金融相關法律的過程中,應該重點關注哪些方面?
李世亮:首先從法律框架上來看,現有法律框架多以傳統金融業態爲基礎,難以覆蓋金融科技帶來的新型業務模式(如智能投顧、數字貨幣、區塊鏈金融等)。
此外,在金融科技企業大量收集、使用用戶數據的情況下,現行法對數據採集邊界、算法公平性及跨境流動缺乏細化規定。
而在金融消費者保護方面,也存在對複雜金融產品信息披露不充分、冷靜期制度缺失等問題。同時,金融機構考覈機制的合理性問題也有待考量,這些因素均可能成爲誤導性銷售糾紛頻發的重要原因。
因此,在制定和修改金融相關法律時,應將這些方面作爲重點關注的對象。
《21世紀》:近年來,供應鏈金融在服務實體經濟、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融資貴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風險隱患,例如融資性貿易問題頻發。您認爲應該如何規範供應鏈金融發展,防範融資性貿易風險?
李世亮:要從根源上遏制融資性貿易,就要切實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具體來說,金融機構應提升對民營企業融資的容忍度,優化和專門制定金融機構對民營企業貸後的盡職免責機制和問責機制,減少對民企貸款“不想做、不敢做”的心理障礙。同時,針對民營企業在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對國有企業和政府項目業主享有的合法應收賬款,當民營企業以此作爲質押物進行融資時,國家應出臺強制性規定和政策,要求國有企業和相關政府項目業主應向融資金融機構出具應收賬款確認文件。這樣既能幫助民營企業滿足金融機構的擔保要求,順利獲得融資,又能促使相關企業和項目業主嚴格審覈上下游交易及貿易活動的真實性,從源頭上減少融資性貿易的滋生。
其次,在司法層面統一融資性貿易糾紛案件的裁判規則也十分重要。目前,這類案件在性質認定、合同效力判定、資金通道方責任界定以及 “刑民交叉” 程序處理等方面存在諸多爭議,司法機關應通過頒佈司法解釋、指導案例等形式,對此類案件中尚存爭議的問題作出權威迴應。同時,強化針對融資性貿易糾紛案件的審判監督,杜絕“同案不同判”,爲民營企業投融資活動提供清晰、穩定的法律指引。
最後,企業也要主動強化對於融資性貿易風險的防範力度。一方面,企業應組織開展專題學習活動,正確理解融資性貿易監管政策,深入解讀“十不準”等政策文件和融資性貿易業務典型案例,廣泛開展警示教育。另一方面,企業要完善內部控制的制度建設,建立健全貿易業務管理制度,明確業務流程、審批權限和風控要求,做好貿易業務全流程風險識別和風險管控,在具體業務中嚴格合規審查,及時發現、跟蹤、化解潛在的風險事項,杜絕融資性貿易。
《21世紀》:隨着金融產品的複雜化和金融科技的廣泛應用,金融消費者面臨着信息不對稱、風險識別難等問題。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提出了新的挑戰,您認爲應該如何完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
李世亮:近年來,金融消保投訴與舉報重點圍繞在保險退保、信用卡投訴、理財產品投訴、個人住房貸款提前還款等問題。由於“剛性兌付”被打破及經濟形勢下行等因素,金融產品的“兌付不能”已經成爲常態。
在此類背景下,不少金融消費者因金融機構消保力度不夠或業務辦理存在瑕疵,“被迫”考慮通過行政手段諸如行政舉報與投訴、信訪、行政複議乃至行政訴訟達成自身的民事目的,嚴重擠佔了行政機構的消保監管資源以及法院等部門的司法資源。該問題應在加強投訴督查的同時,系統研究解決辦法,強化源頭治理。
具體而言,首先,金融機構之間應該加強合作交流,推動行業“黑名單”建設,建立行業信息共享機制,使新出現的金融騙局能通過共享平臺更快被各金融機構知悉並採取預防措施;其次,金融機構也應當加強對內部工作人員金融素質的審查,提升金融機構整體對消保“金融黑產”的打擊力度;再次,監管機關應當針對金融黑產各類不法行爲設置更有針對性的法律責任認定標準,使金融機構和消費者維權時有法可依,提高侵害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違規成本;最後,金融消費者也應當學習更加正規的金融知識,瞭解真正行之有效的糾紛解決途徑,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
《21世紀》:在金融糾紛中,金融消費者往往處於弱勢地位。您認爲應該如何加強金融消費者教育,提升金融消費者的風險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李世亮:提升金融消費者能力絕非一朝一夕,需立法、教育、技術、社會多方協同。
第一,需在制度層面強化“賣方盡責”,倒逼機構履責,明確金融機構“分級盡責”義務,區分普通投資者與專業投資者的賣方義務,建議合理的科學的金融機構賣方考覈機制,強化對金融機構和從業人員的分級問責並直至終身禁業,避免從業人員一味趨利而不顧後果。
第二,建立全國統一調解平臺,推行“線上調解+司法確認”模式,對金融消費者維權進行專業輔導,加速維權週期。
第三,要加強針對金融消費者的專業教育,壓實金融機構在金融產品消費全流程中的提示說明義務,履行投資者教育職責。針對老年人、農村居民等高風險羣體,開展“金融知識進社區”“金融知識下鄉”行動,以“接地氣”的形式普及基礎金融知識、強化“天上不會掉餡餅”“一夜不會暴富”“投資有風險”的金融消費風險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