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險制度如何完善?多位央行體系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儘快立法
今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充實存款保險基金、金融穩定保障基金等化險資源”。如何完善存款保險制度,成了今年兩會期間備受關注的話題。
我國《存款保險條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距今已有近10年之久。儘管自施行以來,我國存款保險制度平穩有序運行,市場化、法治化處置作用逐步凸顯,但在金融風險處置實踐中,面臨《存款保險條例》法律位階較低、制度設計和內容較爲原則等問題。
對此,多位央行體系全國人大代表建議,我國應加快出臺“存款保險法”,進一步完善存款保險制度。
“條例”法律位階較低 有必要儘快制定出臺“存款保險法”
“存款保險制度的法律位階有待提高。 ”全國人大代表、人民銀行河南省分行行長王均坦表示,存款保險制度作爲金融安全網三大支柱之一,存款保險制度作爲維護金融穩定的基礎性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精神,應通過制定法律的方式進行規範,現行《存款保險條例》僅爲行政法規,需要提升其法律位階。
針對存款保險制度建設,我國“十四五”規劃中明確提出完善存款保險制度,2023年中央金融工作會議對更好發揮存款保險功能提出了更高要求。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亦強調要建立風險早期糾正硬約束制度,築牢有效防控系統性風險的金融穩定保障體系。
全國人大代表、人民銀行四川省分行行長嚴寶玉表示,近年來,我國金融風險整體收斂,但中小銀行的風險防範化解壓力仍然存在,《存款保險條例》對存款保險機構職責及風險處置權限等規定較爲原則,存款保險早期糾正措施有限,處置措施不完整。
“通過制定《存款保險法》,依法明確存款保險機構職責權限及處置措施,能夠充分發揮存款保險的專業化處置職能,更加有效地維護金融穩定。”嚴寶玉表示,防範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攻堅戰取得的重要階段性成果也可爲立法提供充分的支持。在包商銀行等風險處置中,存款保險機構積極通過多種方式推動風險有序處置,爲完善存款保險制度,制定《存款保險法》奠定了實踐基礎。
此外,全國人大代表、人民銀行安徽省分行行長馬駿指出,根據國際存款保險協會與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發布的《有效存款保險制度核心原則》,中央銀行最後貸款人職能、審慎監管與存款保險制度各負其責、分工協作,構成金融安全網的三大支柱,共同維護金融穩定和金融安全。存款保險制度作爲第三道防線,主要解決維護存款人信心、防範擠兌問題,並開展金融風險處置,促進建立市場化、法治化、專業化的金融風險防控機制。
“從國際經驗看,存款保險制度已在近150個國家和地區建立。”馬駿表示,多數經濟體通過較高位階的專門法律對存款保險制度進行規定,併成立專門的存款保險機構履行風險處置職能,如美國、加拿大、日本、韓國等均制定了存款保險法或存款保險公司法。
應明確原則和功能定位 健全存款保險風險檢測、早期糾正制度
相較於當前的《存款保險條例》,“存款保險法”應有何不同?
馬駿認爲,“存款保險法”首先應明確存款保險目標原則和功能定位。他指出,完善存款保險的目標原則,明確存款保險制度是我國金融安全網三大支柱之一。完善存款保險機構的職責,切實發揮存款保險專業化金融風險處置職能。
王均坦補充認爲,“存款保險法”還應增加存款保險基金後備融資機制,明確當存款保險基金不足時,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通過發行債券、向中國人民銀行借款、預收保費等方式籌集資金,確保處置資金充足。同時,增加存款保險標識管理、存款保險宣傳工作、投保機構名單發佈等內容,提升社會公衆對存款保險的認知水平。
嚴寶玉則指出,“存款保險法”還應進一步完善存款保險基金來源機制。明確投保機構所交保費稅前扣除相關規定,明確存款保險基金後備融資機制,增加存款保險基金補充資金的法定方式,確保存款保險基金具備大額風險處置能力。
三位全國人大代表建議,應健全存款保險風險監測、警示和早期糾正制度,進一步發揮存款保險風險化解作用。
馬駿指出,儘早識別風險機構及其風險隱患,並根據風險差異化程度採取相應干預措施,不僅能降低金融機構經營失敗風險,而且能夠進一步降低風險處置成本。健全具有存款保險特色的金融風險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促進金融風險“早識別、早預警”。
“增加存款保險覈查手段和措施,明確覈查效力,提升通過覈查發現風險的能力。”馬駿建議,我國還要強化存款保險風險警示與早期糾正,提升規範性、強制性與有效性,促進金融機構安全穩健運營。
嚴寶玉還指出,應完善存款保險覈查觸發條件,增加覈查範圍,明確覈查的法律效力。強化風險警示與早期糾正,增加分層分級、有“硬約束”的早期糾正措施。同時完善存款保險風險處置制度。強化存款保險專業化金融風險處置職能,賦予存款保險機構相關風險處置權限以及履職所必需的處置措施。
新京報貝殼財經記者 姜樊 編輯 陳莉 校對 穆祥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