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工作報告定調!關於充實存款保險基金,央行代表提出這些建議
今年政府工作報告提出,充實存款保險基金、金融穩定保障基金等化險資源。
早在2015年5月1日,《存款保險條例》(下稱《條例》)正式施行,標誌着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正式建立。近年來,在防止擠兌、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在金融風險處置實踐中,《條例》也面臨着法律位階較低、制度設計和內容較爲原則等問題,不利於充分發揮存款保險制度的風險預警、早糾和處置作用。
基於此,在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多位人民銀行體系代表關注存款保險問題,並提出加快出臺存款保險法,進一步完善存款保險基金來源機制,增加存款保險基金後備融資機制等建議。
建議出臺存款保險法
近年來,我國金融風險整體收斂,但中小銀行的風險防範化解壓力仍然存在,需要進一步完善存款保險風險處置機制,發揮好其金融風險處置職能。
但現行《條例》制度設計和內容較爲原則,存款保險早期糾正措施有限、處置措施不完整,存款保險的專業化處置職能尚未得到充分發揮。
基於此,多位央行代表建議加快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存款保險法》,通過立法築牢金融安全網。
在包商銀行等風險處置中,存款保險機構積極通過多種方式推動風險有序處置,爲完善存款保險制度奠定了實踐基礎。
在代表們看來,出臺存款保險法是化解處置金融風險的現實需要。
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銀行四川省分行行長嚴寶玉認爲,《條例》對存款保險機構職責及風險處置權限等規定較爲原則,存款保險早期糾正措施有限,處置措施不完整。通過制定存款保險法,依法明確存款保險機構職責權限及處置措施,能夠充分發揮存款保險的專業化處置職能,更加有效的維護金融穩定。
在現有《條例》制度框架下,存款保險早期糾正缺少直接影響機構股東、高管人員的限制措施或罰則,硬約束不足,同時風險處置主體地位、處置角色及處置措施也不明確。具體工作實踐中較多采用的是“一事一議”的處置方式。
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銀行河南省分行行長王均坦認爲,這面臨部門協商成本高、處置時間長、處置工作銜接不順暢等諸多問題。這些都亟需通過制定存款保險法,提升早期糾正制度剛性,明確各方職責,規範和加快金融風險化解處置。
根據國際存款保險協會與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發布的《有效存款保險制度核心原則》,存款保險制度與中央銀行最後貸款人職能、審慎監管共同構成金融安全網三大支柱。
從國際經驗看,存款保險制度已在近150個國家和地區建立,多數經濟體通過較高位階的專門法律對存款保險制度進行規定,併成立專門的存款保險機構履行風險處置職能,如美國、加拿大、日本、韓國等均制定了存款保險法或存款保險公司法。
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銀行安徽省分行行長馬駿認爲,存款保險制度只有《條例》作爲依據,法律位階和法律效力偏低,與存款保險制度作爲金融安全網三大支柱之一的地位不匹配。有必要通過專門立法的方式進一步完善我國存款保險制度,強化金融穩定保障體系建設,築牢金融安全網。
嚴寶玉也表示,我國現行法律框架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對中央銀行最後貸款人職能、審慎監管等兩大支柱已有明確規定,但存款保險制度只有《條例》作爲依據,法律位階和法律效力偏低,與存款保險制度作爲金融安全網三大支柱之一的地位不匹配。有必要提高《條例》法律位階。
進一步完善存款保險基金來源
近年來,隨着我國金融改革的不斷深化,健全以存款保險爲主渠道的市場化、法治化處置體系,形成常態化、專業化的問題金融機構風險處置和市場退出機制將成爲必然選擇。由此,制定出臺存款保險法成爲其中的關鍵步驟。
嚴寶玉建議,進一步完善存款保險基金來源機制。明確投保機構所交保費稅前扣除相關規定,明確存款保險基金後備融資機制,增加存款保險基金補充資金的法定方式,確保存款保險基金具備大額風險處置能力。
馬駿建議,增加基金後備融資機制,明確存款保險基金面臨資金不足時,存款保險機構可通過發債、向中央銀行借款等方式籌集基金,及時補充存款保險基金的流動性。明確投保機構所交保費稅前扣除規定,降低銀行財務成本。
王均坦也提出類似建議:增加存款保險基金後備融資機制,明確當存款保險基金不足時,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通過發行債券、向中國人民銀行借款、預收保費等方式籌集資金,確保處置資金充足。
王均坦還建議完善存款保險風險處置制度,比如,豐富存款保險基金使用情形,賦予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履職所必需的處置措施和處置工具,如設立過橋銀行、實施股權債權減記或債轉股、責令更換董監高、追回責任人員績效薪酬等,並細化相關措施的條件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