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一排審核管法 法務部建議:先請核安會評估再擬草案

爲達淨零碳排目標,不少國家對續用核能的態度開始轉變。圖爲核三廠。圖/聯合報資料照片

國民黨立委、立法院教文委員會召委葛如鈞昨表示,立院教文委員會將在下週一審查「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草案,新增列席單位法務部。據法務部提供書面報告,建議先由主管機關核能安全委員會提出相關實證,專業審慎評估作成政策決定,研擬相關草案條文。

葛如鈞表示,美國在能源政策上已經清楚指出核能重要性,短期內也三度暗示賴政府擁核。國際社會包括美國、日本、南韓、瑞典等國都開始核電復興,核電已被視爲兼顧能源穩定與減碳目標的務實路徑。能源安全就等於國家安全,臺灣若持續執著於非核路線,恐將在國際能源競爭中落於人後。

下週一審查除核安會、經濟部、國發會,新增法務部列席。根據法務部提供報告,指出此次立法院黨團及各委員所提出的草案條文,主要在於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之修正,例如「經營者應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換髮執照」、「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應事先提出申請」、「期滿須繼續運轉者,應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一個月至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經主管機關確認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無虞時,得換髮執照或繼續運轉;或經主管機關確認安全無虞得延長年限等。

法務部表示,另有委員就運轉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之情形提出修正草案條文,例如「經營者於運轉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經主管機關確認核子反應器設施完整性及系統功能符合法規標準,得申請再運轉執照」、「主管機關確認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無虞後,始得運轉」、「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安全條件與程序申請換髮執照」等修正條文文字。

法務部建議,按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再運轉,事涉國家能源供應及環境安全等重大政策問題,有關運轉執照相關核發、換髮審覈,所需時程、方式、安全條件等必要考量,涉及核能安全專業知識與技術,旨揭重大政策必須仰賴主管機關多面向、多層次之思維及整體配套考量,建請先由主管機關核能安全委員會提出相關實證,藉由專業審慎評估作成政策決定,並研擬相關草案條文。法務部尊重主管機關專業意見經驗的政策決定及立法院審議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