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選會公佈726罷免案民調注意事項 違者最高可罰200萬

中選會表示,政黨及任何人自投票日前10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佈民調,違者最高處100萬元以下罰鍰;若爲政黨、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等,則加重罰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鍰。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24件國民黨立委罷免案與目前遭停職的新竹市長高虹安罷免案7月26日投開票。中選會今天表示,政黨及任何人自投票日前10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佈民調,違者最高處100萬元以下罰鍰;若爲政黨、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等,則加重罰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中選會表示,首波24位區域立委罷免案外加新竹市長1件罷免案,共25案已於20日依法宣告成立,其在選罷法上之適用的罷免活動期間爲7月16日至7月25日止,投票日則爲今年7月26日。

至於民意調查資料發佈,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第1項、第2項規定,政黨及任何人自罷免案成立宣告之日起至投票日10日前,有關被罷免人或罷免民意調查資料發佈,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數、樣本數、誤差值及經費來源;未載明前揭應載事項及其他各式具民意調查外觀之罷免資料,於前開期間,均不得發佈、報導、散佈、評論或引述。但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自行推估者,不在此限。

中選會表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第3項規定,政黨及任何人自投票日前10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佈、報導、散佈、評論或引述罷免民意調查及其他各式具民意調查外觀之資料。

違反前述公職選罷法規定發佈民調者,則依公職選罷法第110條第6項規定,可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若爲政黨、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被罷免人及其受僱人、代理人或使用人違反者,則加重處罰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中選會表示,如有檢舉案件,全國23個選務機關會予以調查並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