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車手報酬2000元 判3年2月還要賠500萬元
黃姓詐騙集團車手以新臺幣2000元報酬,與被害人面交收取共500萬元,再轉交上層,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處3年2月刑期,須賠被害人50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彰院今天公佈判決書,黃姓男子民國113年加入詐騙集團擔任取款車手,先由其餘成員在社羣網站臉書(Facebook)刊登不實投資廣告,被害人瀏覽網頁後陷於錯誤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詐團佯稱可投資股票,相約收取款項。
黃姓男子依指示列印工作證及空白收據等,蓋用僞造印章,4天內與被害人面交2次,收取共500萬元現金,並分別將款項交給上層成員,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被害人事後察覺受騙報案,黃姓男子於偵查及法院審理中坦承犯行,稱獲取報酬2000元。
法官認爲被告明知詐團橫行,竟加入集團分工,共同詐取被害人財物,極不可取,考量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等,依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3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衆散佈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3年2月。
此外,被害人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彰院判黃姓男子應給付被害人5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