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控涉基隆東岸商場收賄圖利 3公務員獲不起訴確定

臺灣高檢署

基隆地檢署偵辦基隆東岸商場案,起訴基市府陳姓臨時人員、賀姓技正2人涉嫌收賄、泄密罪,至於陳、賀及張姓科長3人涉隱匿商場公共空間租金收入,涉圖利大日公司部分,臺灣高檢署發回基檢續查,基檢日前二度不起訴,高檢署駁回再議,陳、賀、張3人獲不起訴確定。

基檢調查,基隆東岸商場停車場原營運商大日公司負責人蘇姓男子,因經營期間爲免因缺失影響續約,自2018年起2022年間行賄95萬元予時任基隆市政府臨時人員陳男,換取陳男告知督導重點等資訊。

另2019年10月,時任交通旅遊處(現已改爲交通處)技正賀男獲知廉政署向基市府調閱東岸商場停車場資料,泄密給大日公司;2016年間,蘇男短報大日公司當年度東岸商場停車場營收,使基市府認爲未逾預估營收,而免繳納經營權利金約486萬元。基檢依收賄、泄密、行賄等罪起訴陳男、賀男、蘇男與大日公司主管、員工共11人。

此外,賀男另與交旅處停車管理科科長張男於2018年至2019年間,擅自同意大日公司隱匿東岸商場停車場的公共空間租金收入,並由陳男傳達訊息,圖利大日公司規避繳納經營權利金給基市府,賀、張、陳3人另被控圖利罪部分,則獲不起訴處分。

去年基檢依職權送高檢署再議,高檢署發回基檢續查,基檢日前二度不起訴賀、張、陳3人圖利罪部分,再送高檢署再議,這次高檢署認爲基檢偵查已完備,駁回再議,賀、張、陳3人涉圖利罪部分,獲不起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