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後重建特別條例三讀 600億助災區復原淹水戶最高發3萬

立法院15日三讀通過《丹娜絲颱風及728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覈定重建經費上限600億元,受害戶淹水達50公分以上者,除依水災救助標準發放外,每戶再發給2萬元。(摘自國會頻道)

立法院15日三讀通過《丹娜絲颱風及728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覈定重建經費上限600億元,規定專款專用,將用於農業設施、電力及電信系統、水利設施、道路交通等9項復原重建。條例並納入附帶決議,受害戶淹水達50公分以上者,除依水災救助標準發放外,每戶再發給2萬元;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每戶3萬元,且不受一門牌一戶限制。

條例主管機關爲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各相關部會負責預算編列與推動。災區範圍由行政院公告,依條文說明涵蓋丹娜絲颱風及7月28日起連續豪雨造成災情的臺南市、高雄市、嘉義縣市、屏東縣、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苗栗縣、花蓮縣及臺東縣等地。

重建項目包括農業設施、電力系統、電信及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自來水、瓦斯及燃氣設施、家園及公共設施、水利設施、道路交通、環境衛生復原、社會復原及產業促進,以及其他經中央執行機關認定必要之項目。

行政院原本提的經費規模是560億元,在朝野協商後提高至600億元,地方政府經費由中央補助,並須依補助項目支用,不得挪作他用。條例與特別預算不受《預算法》第23條、第62條及第63條限制,經費來源可動用歲計賸餘或舉債支應,並可在特別預算案尚未完成前,經行政院同意先行支付部分資金。

條例及特別預算自公佈日起施行至2026年12月31日止,其中電力、通訊及水利工程可延長至2027年底,期滿後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