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後重建條例三讀!預算增至600億 涵蓋農業設施、電力系統
▲立法院院會三讀風災重建特別條例。(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崔至雲/臺北報導
立法院會今(15日)三讀通過「丹娜絲颱風及728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其中重建經費上限600億,協助災區復原,包括農業設施、電力系統、電信系統及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自來水、瓦斯及燃氣設施、家園及公共設施等補貼等。
特別條例中規範,丹娜絲颱風災後及728日起連續數日,於臺南市、高雄市、嘉義縣、嘉義市及屏東縣等縣市發生的豪雨、大豪雨致災的地區;以及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苗栗縣、花蓮縣及臺東縣等縣市因此致災地區,範圍由行政院公告。
災區復原重建項目列明十大項,包括「農業設施」,如農路、溫室、農業機具等;「電力系統」,如變電所、配電網、緊急備用電力系統等;「電信系統及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如電信網路、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等;「自來水、瓦斯及燃氣設施」,如自來水設備、瓦斯管線等;「家園及公共設施」,如災損住宅拆除、修繕補助及租金補貼等。
重建項目還包括「水利設施」,如農田水利灌排系統、海岸防護設施、疏濬、清淤及土方清運處理,山坡地整治及土石流防治等;「道路及交通」,如道路、橋樑、邊坡防護及護岸工程等;「環境衛生復原」,如災後廢棄物清理、災後疾病防治等;「社會復原及產業促進」,如災害救助、振興地方產業及企業災後低利貸款、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利息補貼;以及「其他經各中央執行機關認定有復原重建必要的項目」。
特別條例經費上限爲600億元,視情勢變化擬訂相關計劃,分期編列特別預算。預算編制、執行不受「預算法」第23條、第62條及第63條規定限制。經費來源得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借債務支應。因應各災區復原重建工作的緊急需要,兼顧尊重立法院的預算審議權,定明特別預算案立法程序尚未完成前,中央執行機關得於報經行政院同意後,先行支付一部分,同時送立法院備查。中央政府補助地方執行機關的經費,地方執行機關應依補助的目的及項目支用,不得移作他用。
特別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爲自公佈日施行至明年12月31日止,不過在災後重建復原項目如電力、通訊、水利等項目,施行至後年12月31日止。特別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屆滿,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
此外,立院也通過附帶決議,現行災害救助法規對淹水戶的補助金額普遍偏低,針對因水災致住戶淹水救助,不受一門牌一戶計算,淹水達50公分以上者,除依「水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7條發放救助外,依特別條例每戶發給新臺幣2萬元;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者,每戶發給新臺幣3萬元,行政院承諾遵守此附帶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