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創條例修法三讀 投資抵減上限增至20億元

立法院會今(18)日三讀通過《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摘自立院直播)

立法院會今(18)日三讀通過《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投資抵減項目範圍增加人工智慧及節能減碳,上限金額並從現行的新臺幣10億元提高到20億元,新創租稅優惠部分,適用年限也從設立未滿2年放寬至5年。

三讀條文規定,設備投資抵減適用範圍增加人工智慧及節能減碳項目,申請適用金額提高至20億元,施行期間從114年1月1日起至118年12月31日。

三讀條文亦明定,公司從事國外投資系投資於特定國家或地區、特定產業或技術或達一定金額以上等情形者,應事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覈准。

三讀條文並將有限合夥創投事業的實收出資額門檻,從現行3億元降爲1.5億元,並提高第3年度起投資新創事業須達一定金額或比率,以鼓勵創投事業及早投入更多資金於新創事業。

針對天使投資人投資新創享有租稅優惠,三讀條文規定,新創事業適用年限爲5年,投資門檻爲50萬元;若投入的產業範圍屬於國家重點發展業者,每年可減除總額上限爲500萬元。

此次三讀條文針對違反投資規定訂立罰則,若違反第22條第1項,包括投資於特定國家或地區、涉及特定產業或技術等,處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正、停止或撤回投資。

屆期者,得按次處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未履行第22條第3項,包括影響國家安全、對國家經濟發展有不利影響等,及未依第22條之4條予以改正之相關規定者,得按次處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