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修正產創條例 投資抵減上限拉高至20億元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產業創新條例」,投資抵減項目增加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及節能減碳,投資抵減上限金額從現行新臺幣10億元提高到20億元。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產業創新條例」,投資抵減項目增加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及節能減碳,投資抵減上限金額從現行新臺幣10億元提高到20億元;個人投資新創租稅優惠部分,將新創事業適用年限由設立未滿2年放寬至5年。
爲保護關鍵技術及維持產業競爭力,三讀條文將現行公司從事國外投資新臺幣15億元以上一律事前申請覈准,修正爲公司從事國外投資系投資於特定國家或地區、特定產業或技術或達一定金額以上等情形者,應事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覈准,並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得全部或一部不予覈准,或爲附附款之核準,包括影響國家安全、對國家經濟發展有不利影響等。
爲引導更多資金挹注新創事業,三讀條文將有限合夥創投事業的實收出資額門檻,從現行3億元降爲1.5億元,並提高第3年度起投資新創事業須達一定金額或比率,以鼓勵創投事業及早投入更多資金於新創事業。
針對天使投資人投資新創享有租稅優惠部分,三讀條文放寬新創事業適用年限至5年,投資門檻也調降至50萬元。三讀條文也明定,若投入的產業範圍屬於國家重點發展業者,每年可減除總額上限提高至500萬元。
由於過往違反投資規定並無罰則,三讀條文也增訂罰則,一旦違反第22條第1項,包括投資於特定國家或地區、涉及特定產業或技術等,處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正、停止或撤回投資;屆期者,得按次處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未履行第22條第3項,包括影響國家安全、對國家經濟發展有不利影響等,及未依第22條之4條予以改正之相關規定者,得按次處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