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贊助運動比賽可抵稅至175%! 立院三讀修正運產條例

立法院會今(8日)三讀修正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王千豪攝)

立法院會今(8日)三讀修正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引進國發基金及民間基金投資運動產業、增列營利事業捐贈辦理促進全民運動發展賽事的賦稅優惠、提升對職業運動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的捐贈得加成減除之額度,從150%至175%,以及由5年延長至10年。

爲促進運動產業發展,行政院會5月22日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13條、第26條、第26條之2修正草案,並函請立法院審議。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6月25日初審通過,三讀前不須朝野協商。

三讀條文增列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相關政府機關、金融機構及信用保證機構,建立運動產業發展投資管道,並提供優惠措施引導民間資金投入,以協助各經營階段之運動事業取得推展運動業務所需資金。國發基金應提撥一定比例投資運動產業。

爲鼓勵民間企業參與推動全民運動,除現行條文原列5款之外,三讀修法也新增全民運動一款,條文明定營利事業辦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促進全民運動發展的賽事,得依所得稅法第36條第1款規定以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

三讀條文調高營利事業對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的捐贈得加成減除之額度,從150%至175%,及對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的捐贈得減除營利事業所得額的施行期間,由5年延長爲10年。另外,三讀條文也將「運動科技」納入得采取適當輔導或獎助措施。

國民黨立委張智倫三讀發言時表示,修法的目的是讓支持全民運動這件事變得更有誘因及意願,不僅可以讓運動發展注入更多的資金,也讓企業更有意願將資源投入各項賽事運動,讓更多民間資源能夠順利進場,來推廣全民運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