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產條例修正三讀 企業贊助運動產業擴大175%抵稅

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長韓國瑜表示,第8條、第13條、第26條、第26-2條修正通過。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爲促進運動產業發展,立法院院會今三讀修正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明定營利事業對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之捐贈得加成減除額度,從現行150%提高至175%,相當於企業贊助運動等可擴大抵稅。

行政院會5月22日通過教育部擬具的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除引進國發基金之外,另透過租稅優惠政策鼓勵民間資金投入運動產業,被視爲運動部於今年9月9日國民體育日掛牌前的相關配套修法。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6月25日初審通過。

運產條例第8條,明確推動運動科技應用,鼓勵運用數位技術、人工智慧(AI)與資訊科技,強化訓練分析、運動數據管理與服務流程優化,全面提升運動服務品質與產業競爭力,與國際科技趨勢接軌。另第13條明定,建立運動產業投資誘因與融資管道,提供惠措施引導、鼓勵民間基金投入,國家發展基金應提供一定比例投資運動產業。

現行運產條例第26條,針對企業捐贈體育運動發展事項,包含捐贈體育團體、培養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推行員工體育活動、捐贈興設運動場館設施或運動器材用品、捐贈運動賽事門票給學生或弱勢團體等五項活動,可100%全數認列爲費用,不受金額限制。

通過第26條修正,企業捐贈辦理經主管機關認可、促進全民運動發展的賽事活動,可獲得租稅優惠,有效鼓勵企業參與運動推廣;第26條之2,企業對職業或業餘運動賽事的捐贈,抵稅幅度從150%調高到175%,同時到民國120年都可以享有租稅優惠,提供穩定且具預期性的稅務誘因。

今也通過2項附帶決議,一爲建請體育署與財政部等相關部會進行討論,明確將「捐贈」屬於無償行爲之定義及樣態於官網公告,提供民間明確遵循依據。明確規範捐贈與商業曝光所屬之對價交換行爲之不同。另一則爲建請體育署研議如何依本條例之捐贈機制或其他方法,使民間資源可挹注於賭博防制,公私攜手減少傷害運動產業之犯罪。

國民黨籍教文委員會召委葛如鈞表示,臺灣體育長期因資源不足、資金難以進入、科技運用落後等問題,明明我國有許多優秀選手,但是礙於各項限制,盼能借由此次修法提高運動產業競爭力,將其納入政府輔導範圍,並引導民間資金注入,免除資金不足困擾,同時增加企業參與意願,擴大享有賦稅等,盼讓運動產業更加蓬勃發展,成爲我國關鍵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