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產證上加名也可能無法分到房產!婚姻法新規解讀

近日,“在房產證上加名也可能無法分到房產”話題登上熱搜,引發了大家的廣泛關注。2025年2月1日,《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正式施行,這一被稱爲“史上最硬核”的婚姻法修訂,從房產分割到家務勞動價值認定,全面重塑了婚姻中的財產與責任規則。

一、房產歸屬:父母出資購房不再“加名即分”

新規明確,父母爲子女婚後購房的出資歸屬,以“實際出資”爲核心判定標準。- 一方父母全額出資:若無明確贈與合同約定,即便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房屋仍歸出資方子女所有,但需對另一方進行合理補償(如共同生活年限、子女撫養貢獻等)。- 雙方父母部分出資:按出資比例分配產權,但補償金額可能高於或低於出資比例,需結合婚姻存續時間、過錯責任等綜合判定。案例:杭州某案件中,男方父母出資600萬購房,雖登記在兒媳名下,但因無贈與協議,法院最終將房產判歸男方,女方僅獲補償。

二、家務勞動價值獲認可,全職主婦補償無上限

新規首次突破性提出“家務勞動補償制度”,全職主婦(夫)可依據家庭貢獻主張補償。補償金額不再限定5萬元,而是參考當地居民收入及家庭實際承受能力,顯著提升對隱形付出的認可。案例:深圳一名全職主婦離婚時,因多年承擔育兒與家務,獲得高額補償,爲其後續生活提供保障。

三、離婚冷靜期:30天可反悔,60天須確認

協議離婚需經過兩階段冷靜期:1. 30天撤回期:任何一方可單方面撤回離婚申請;2. 30天確認期:期滿後雙方需共同申領離婚證,否則視爲撤回。此規定旨在減少衝動離婚,但也被質疑可能延長家暴受害者的痛苦。

四、夫妻共同債務需“共債共籤”

新規嚴格限定共同債務範圍,僅以下兩類被認可:1. 雙方共同簽字或事後追認的債務;2. 一方爲家庭日常生活所負債務(如醫療、教育支出)。超出日常需要的個人債務需債權人舉證用途,否則由舉債方自行承擔。

五、婚前隱瞞重大疾病可撤銷婚姻

若一方婚前未如實告知嚴重疾病(如精神疾病、傳染病),另一方可在知情後一年內申請撤銷婚姻,並主張損害賠償。

六、子女撫養權:8歲以上兒童意願受尊重

離婚後,8歲以上子女的撫養權歸屬需尊重其真實意願,法院不再僅以經濟條件爲唯一標準,更關注情感需求與成長環境。!

七、彩禮返還條件明確

以下三種情況支持返還彩禮:1. 未辦理結婚登記;2. 登記後未共同生活;3. 婚前給付導致給付方生活困難。

八、婚內財產協議重要性提升

新規鼓勵夫妻簽訂書面財產協議,明確婚前及婚後財產歸屬。若未約定,則按“誰出資誰所有”原則處理,削弱了傳統“加名保權益”的效力。

九、嚴懲轉移財產,保障無過錯方權益

離婚時,若一方存在隱藏、轉移共同財產等行爲,法院可判決其少分或不分財產;離婚後發現的,另一方可在2年內起訴重新分割。

十、同居財產分割規則細化

同居期間財產以“個人所有”爲原則,但共同出資或經營收益需按貢獻比例分配,兼顧公平。

綜合財經新聞、南風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