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婚前房產婚後“加名”,離婚時能平分嗎?
2025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正式施行。日前,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法院根據新的司法解釋審結了一起離婚財產分割案。
原告(女方)、被告(男方)在2022年3月通過朋友介紹相識,在相處三個月之後,兩人就辦理了結婚登記,男方爲了表達愛意將自己婚前的房屋加上了女方的名字,兩人約定,女方享有房屋50%的份額,可不到兩年,雙方就因性格不合、生活習慣差異較大經常發生爭吵,最終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
原告(女方)向河北區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被告按照之前約定將房屋的50%份額,按照房屋市場價格的50%向原告支付折價款,但是被告認爲他們結婚時間短,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承辦法官向雙方釋法析理,最終引導當事人達成一致,房屋歸被告所有,被告按照房屋市場價的約20%向原告支付折價款。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第五條第二款中,關於夫妻間給予房屋的規定爲:
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將其所有的房屋轉移登記至另一方或者雙方名下,離婚訴訟中,雙方對房屋歸屬或者分割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如果婚姻關係存續時間較短且給予方無重大過錯,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判決該房屋歸給予方所有,並結合給予目的,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確定是否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
本案中,在房產證上加名是對個人財產的處分,加名以後,這個房屋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在分割房屋時,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而不是簡單的一半對一半。通過案例,引導樹立正確的婚姻家庭觀,既不能讓爲家庭付出的一方傷心又傷財,也不能讓婚姻成爲獲取不當利益的手段,要互幫互助、共建和諧家庭。
來源:山東高法、河北區法院、天津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