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聚少離多未生育 離婚時彩禮金手鐲要退嗎?

婚後聚少離多且未生育子女,離婚時彩禮和金手鐲需要返還嗎?近日,眉山市東坡區人民法院永壽法庭就此種情況成功調解一起離婚糾紛,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並當庭履行。  記者獲悉,婚前男方祝某向女方陳某支付了6.8萬元彩禮並贈送一隻金手鐲。婚後,雙方因聚少離多、生活習慣差異大導致感情破裂,決定離婚。但在彩禮及金手鐲返還問題上,雙方爭執不下,多次協商未果,陳某遂訴至法院。  調解中,祝某以共同生活時間短、未生育爲由要求全額返還彩禮;陳某則辯稱彩禮已用於共同生活,拒絕全額退還。承辦法官採取“背對背”調解,分頭溝通,耐心傾聽訴求:一方面勸導祝某體諒女方付出,適當讓步;另一方面向陳某釋明相關法律規定,明確其返還義務。經數小時細緻溝通和釋法明理,法官提出折中方案。最終雙方達成一致意見:陳某返還金手鐲及部分彩禮。  承辦法官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已登記結婚並共同生活,原則上不支持返還彩禮。但若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彩禮過高,法院可綜合考量彩禮實際使用、嫁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當地習俗等因素,確定返還及比例。本案中,鑑於雙方實際共同生活時間短、部分彩禮已消耗、未孕育子女等因素,最終確定女方返還金手鐲及部分彩禮。  近年來,隨着婚戀觀念變化與傳統彩禮習俗並存,涉及彩禮返還的糾紛呈上升趨勢。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既要準確把握法律規定,也需兼顧社會公序良俗。  華西都市報-封面新聞記者 王越欣 李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