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一年半後離婚35萬彩禮只拿回6萬 彩禮“算法”有規定
“結婚一年半後離婚,35萬元彩禮爲何僅返還6萬元?”近期,北京西城區法院判決的一起離婚糾紛案,因彩禮返還比例爭議引發熱議。改口費是否屬於彩禮,共同生活時間短、高額彩禮是否必須全數退還?當傳統習俗與現代法治碰撞,司法如何爲情感減負。
34萬彩禮+1萬改口費
法院查明,張某(女)與李某(男)經人介紹相識。2022年3月,李某通過銀行轉賬分別支付給張某賬戶3萬元和5千元,轉賬備註均爲購買鑽戒費用,同日李某通過銀行轉賬向張某的賬戶支付1.34萬元,李某稱該筆錢是用於購買結婚對戒。2022年4月,李某通過銀行轉賬支付張某30萬元。2022年10月二人登記結婚。後雙方在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瑣事產生矛盾,影響了夫妻間的感情,張某於2024年2月起訴離婚,李某表示同意離婚。
李某在離婚訴訟中主張張某返還彩禮共計358400元,包括:其支付的30萬元、購買鑽戒3.5萬元、對戒1.34萬元,以及登記結婚後舉行婚禮時李某父母給付張某改口費1萬元,李某主張上述支付的費用都是以結婚爲目的的支出,均屬於彩禮。
張某當庭認可李某上述主張給付其財物的種類及數額,但認爲李某給付30萬元是贈與,不是彩禮,即使屬於彩禮,也不構成返還彩禮的法定事由,此外鑽戒、對戒、改口費都屬於贈與性質,交付了就不應當返還,且張某婚後亦爲雙方生活支付相應的開銷。
1萬元改口費不屬於彩禮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現張某起訴要求離婚,李某表示同意離婚,可見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准許雙方離婚。
關於李某於婚前給付張某的30萬元、爲張某購買的鑽戒、對戒以及改口費是否屬於彩禮。彩禮是男女雙方以結婚爲目的,一方基於當地風俗習慣給付另一方較大數額的現金或者物品。本案涉及的李某於婚前給付張某的30萬元、3.5萬元鑽戒、1.34萬元對戒,均系李某在雙方登記結婚前給付和購買,符合以結婚爲目的的習慣做法,應當認定爲李某爲張某支出的彩禮。基於張某當庭表示認可主張的該部分金額,故將該部分彩禮認定爲348400元。
改口費象徵着長輩對新人的接納及祝福,是一方父母爲了增進感情對另一方的贈與,應歸受贈人個人所有。故本案涉及的改口費1萬元不屬於彩禮,應屬於李某父母對於張某的贈與,該款項雙方舉辦婚禮時已經完成交付,屬於張某所有,因此李某無權要求張某返還。
本案中,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且共同生活,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彩禮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對李某要求彩禮完全返還的訴訟請求無法支持。同時考慮到雙方的婚後共同生活情況、彩禮數額、花銷情況,並且張某也明確表示可以適當返還李某部分彩禮。最終法院判決張某與李某離婚,張某返還李某6萬元彩禮。
李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後維持原判,現判決已生效。
網友熱議
彩禮加劇了對婚姻穩定性的焦慮
“結婚一年半,35萬元彩禮爲啥只退了6萬元?”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注意到,該起案件的公佈也引起了網友的激烈討論。部分網友擔憂,30餘萬元的彩禮其實已經超出了很多普通家庭的承受能力,越來越多的此類案件,加劇了年輕人對婚姻穩定性的焦慮,也擔憂本應在感情基礎上建立的婚姻會越來越物質化。
29歲的小呂就因彩禮等問題與女方結束了多年的感情,小呂說,和女朋友感情此前很好,但談婚論嫁時,女方家長要求的彩禮等金額自己和家庭無法承擔,在此期間雙方家庭因爲此事發生了不少矛盾,兩人也經常因爲心情不好而發生口角,逐漸感到疲憊,最終分道揚鑣,“談婚論嫁是兩個家庭的事情,很多事自己確實無法做主,感情也很容易在此期間被影響。”小呂表示。
作爲傳統習俗,彩禮由來已久,有人認爲是陋習,也有人認爲其代表着男方對女方和婚姻的誠意。
在國家層面上,2022年1月4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做好2022年全面推進鄉村振興重點工作的意見》中提出:推進農村婚俗改革試點和殯葬習俗改革,開展高價彩禮、大操大辦等移風易俗重點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2024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正式實施;2025年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農村改革紮實推進鄉村全面振興的意見》發佈,其中表示推進農村高額彩禮問題綜合治理。
法官說法
哪些是彩禮 都有規定
在本起案件中,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法官介紹,彩禮是指男女雙方以結婚爲目的,按照當地習俗,通常由男方或其家庭成員,給付女方或其家庭成員大額禮金及貴重物品(也有部分地區的習俗爲女方給付男方),從法律性質上屬於以婚姻爲最終目的的贈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彩禮規定》)規定,下列情形給付的財物,不屬於彩禮:(一)一方在節日、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二)一方爲表達或者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三)其他價值不大的財物。
根據上述彩禮的特徵,在涉彩禮返還案件中出現的如下形式的金錢或財物的給付可以做如下認定:1.見面禮,屬於雙方父母對個人的贈予行爲,不宜認定爲彩禮;2.“三金”,金銀首飾價值較高,且是以結婚爲目的贈與女方,可以認定爲彩禮;3.改口費,象徵着長輩對新人的接納與祝福,應視爲雙方父母及長輩對新人的自願贈與行爲,不宜認定爲彩禮;4.禮金、磕頭禮金,新人雙方爲受贈人,該款項應作爲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依法予以分割。
隨着時代的發展,彩禮的形式也會發生新變化,但無論形式怎樣變,結合一方給付財物的目的,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實,對於符合彩禮特徵的均可以認定爲彩禮。
彩禮返還多少 要分情況
法官介紹,法律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一方以彩禮爲名借婚姻索取財物,另一方要求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此外,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及《彩禮規定》第五條、第六條規定,涉及彩禮是否應返還及返還比例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1.未辦理結婚登記未共同生活的,以及已辦理結婚登記未共同生活的,應返還彩禮。2.未辦理結婚登記已共同生活的,可以根據案情酌情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3.已辦理結婚登記並共同生活的,此時給付彩禮的目的已經實現,在離婚訴訟中一般不予支持返還彩禮,但如果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彩禮數額過高的,或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亦可結合案情酌情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在上述情形中彩禮是否返還及返還比例主要考量彩禮的給付時間、實際使用情況、共同生活時間、孕育情況、雙方未結婚或離婚的過錯、當地習俗、當事人的意見等因素來進行確定。
律師答疑
司法實踐中 彩禮認定實質重於形式
著名公益律師、陝西豐瑞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朱長江認爲,不少男性認爲返還彩禮比例過少導致不公平,是基於傳統婚姻講究門當戶對的“經濟契約”和現代婚姻追求“情感共同體”的價值碰撞導致的不同看法。但在遭遇價值衝突之時也應根據當前司法實踐和相關案件的具體情況理性看待彩禮的存在和返還情況。“針對彩禮問題,爲實現雙方當事人及其家庭的公平正義,法院處理彩禮問題注重從實質要件出發,多角度多因素判斷給付財物的性質和金額是否存在不當的情況。”朱長江說,希望廣大網友看到各地法律工作者的努力,正視當前司法實踐的重要成果,理性對待。
而對於不少網友所稱“改口費過高是否存會存在變相規避彩禮的認定”一事,朱長江解釋稱,改口費的核心在於“象徵性接納與祝福”,而非以結婚爲直接目的的財物交換。若改口費金額顯著高於習俗標準,則應綜合考慮該筆改口費的支付目的和支付方式以及當地習俗的標準。若改口費以“確保婚姻成立”爲條件,可能被認定爲變相彩禮。若改口費與彩禮同時支付、用途混同(如用於購置婚房),可能被重新定性。法院可通過審查款項的支付背景、金額合理性、雙方經濟狀況等,識別“名爲贈與、實爲彩禮”的行爲。若改口費金額遠超當地生活水平且無合理理由,可能被認定爲變相彩禮並要求返還。
朱長江說,司法實踐過程中對彩禮的認定呈現出實質重於形式的趨勢。法院不會只因爲財物給付的名義爲彩禮,就將該筆財物認定爲彩禮,而是會深入考察財物給付的背景、目的和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對於以改口費等名目給付的大額財物,只要實質上是以結婚爲目的且符合當地習俗,通常都會被認定爲彩禮。但若是當事人名義上認爲是收取彩禮但實際上缺少締結婚姻的目的,可能會被認定爲借用結婚名義騙取財物的詐騙行爲。
相關案例
未登記但同居一年 彩禮如何退還?
近期,長武縣人民法院相公法庭審結了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件,原告張某與被告李某經人介紹相識,不久後按照當地習俗舉行訂婚儀式,張某向李某家支付了數額較大的彩禮,包括現金18.8萬元以及價值5.5萬元的金首飾等,併爲籌備婚禮購置了一系列家電傢俱。之後雙方同居生活一年,共同生活期間因性格不合,未能登記結婚,婚約解除。張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李某返還全部彩禮及購置的家電傢俱。
庭審過程中,雙方各執一詞。被告李某辯稱,部分彩禮已用於雙方共同生活開支以及籌備婚禮,且金首飾屬於贈與性質,不應返還。而原告張某則堅持認爲,給付彩禮是以結婚爲目的,既然雙方未能結婚,被告理應全額返還。
法院經審理認爲,考慮到被告確實將部分彩禮用於籌備婚禮等合理支出,且雙方曾有過共同生活的情況,結合當地風俗習慣、公平原則等因素,酌情判定被告李某返還原告張某彩禮現金12萬元以及部分金首飾。對於原告購置的家電傢俱,因屬於爲結婚共同生活準備的物品,考慮到使用情況和折舊等因素,判決被告補償原告2萬元。
閃婚又速離 彩禮返還如何認定?
近期,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興寧區人民法院發佈3個涉彩禮糾紛典型案例,其中,黃某與李某於2022年8月經人介紹相識,同年9月登記結婚,後雙方於2023年2月舉行結婚儀式,婚後未生育子女。婚前,黃某給付李某彩禮5萬元。婚後,黃某、李某一同在黃某父母家中生活十餘天。後因雙方夫妻感情破裂,黃某訴至法院,要求離婚並返還彩禮5萬元。
本案中,黃某與李某屬於閃婚,雙方均認可婚後在一起的時間僅有十餘天,雖然雙方已經辦理結婚登記,但共同生活時間較短,未建立起穩固的夫妻感情,李某亦表示同意離婚。法院判決黃某與李某離婚,李某向黃某返還彩禮4萬元。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於震
馬上就評
讓彩禮始於愛,歸於“禮”
彩禮起源於古代“六禮”,它本是兩姓聯姻的“契約書”,也是一種承載着傳統祝福的婚嫁禮儀,而如今卻漸漸演變成了家庭之間攀比炫富的“計價器”。從“三轉一響”到“萬紫千紅一片綠”,從象徵誠意的禮金到掏空家底的負擔,高價彩禮正在撕裂無數家庭的幸福。當婚姻被明碼標價,淪爲一場交易,我們不禁要問:彩禮,究竟該何去何從?
綜合考量,高價彩禮的背後是多重社會因素交織的結果:快速城鎮化導致結婚成本增高,尤其是房價上漲和購房成爲婚姻的剛性條件;傳統“嫁女如潑水”觀念將彩禮視爲對女方家庭的補償;熟人社會中,彩禮金額被視作家族地位的象徵……衆多因素讓彩禮水漲船高,漸漸失去其作爲婚姻儀式的純粹性。這樣的異化提醒我們,婚姻須迴歸本質,彩禮須迴歸理性,它應始於愛,歸於“禮”!
理性看待彩禮,迴歸其“禮”的初心,而非物質化標尺。個人需理性認知婚姻本質,獨立思考婚姻價值,避免因各方壓力妥協;家庭需摒棄攀比心態,基於經濟能力協商彩禮金額,避免強制要求或情緒化談判;社會需加強教育引導,樹立“婚姻以感情爲紐帶”的觀念,倡導文明婚俗;政府部門可通過倡議書、集體婚禮、普法活動等形式破除陳規陋習。多方出力,讓彩禮迴歸其文化本源,促進婚姻幸福與社會和諧。
彩禮迴歸理性,本質是讓婚姻迴歸本質。其實,物質與情感從不對立,關鍵要讓彩禮服務於婚姻,而非主宰婚姻。恩格斯曾說:“只有以愛情爲基礎的婚姻纔是合乎道德的。”可見,真正的婚嫁之“禮”,應是攜手同行的承諾,也是相濡以沫的底氣。斬斷物慾捆綁,讓有情人敢結婚、善相守,這纔是對傳統最好的傳承。
來源:華商網-華商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