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買下百萬房產後發現未婚夫出軌,男方:房產證寫着兩人名字,法院:房產歸女方
5月17日,廣東雷州市人民法院此前審結的一起“同居關係析產糾紛案”,近日起正式生效,該案經一審判決後,被告無提起上訴。
案情分析
據悉,女子張某與男友何某相戀後,兩人決定以結婚爲目的繼續同居交往,其間,雙方家庭共同辦了婚宴酒席,但二人未辦理結婚登記。考慮到兩人長期異地工作生活,張某出資,以雙方名義購置一套在佛山價值一百多萬的房產,首付款部分由張某出資,何某支付給開發商,且網籤和按揭貸款均以兩人名義進行,但房屋未領取房產證。沒多久,張某發現何某出軌,雙方關係破裂。
張某認爲:房產系其個人出資購買,且是自己一個人在還貸款,分手原因又系因何某出軌,因此該房產應歸其單獨所有。
何某認爲:自己在雙方戀愛期間爲兩人的共同生活有不少支出,且房產證上有兩人的名字,且他有支付房款首付的銀行流水,因此理應享有份額。
兩人協商未果後,張某訴至法院要求確認房屋所有權。
2025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自2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四條給出明確規定,無配偶者同居析產糾紛中,“共同購置財產按出資比例分割,並綜合共同生活狀況、貢獻度等因素來認定”。
最終法院審理查明,此案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認爲該房屋系張某在與何某戀愛同居期間,以雙方名義購進,購買房屋的首付款、物業費及房貸等均由張某一人支付,何某未有證據證明其有出資。因此法院最終判決該房屋歸張某所有,何某應當協助張某辦理相關更名手續。
律師建議,情侶共同購置大宗財產時,要慎重作出決定,且儘可能簽訂書面的約定,並諮詢清楚律師,明確好權屬及出資,既可維繫情感,亦能有效防範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