砸千萬購屋登記妻名下 離婚討房慘遭打臉「1關鍵」敗訴

臺中市一名男子阿德(化名)與妻子阿芳(化名)對簿公堂,阿德主張他當初花了逾8成款項,購買總價破千萬的「總太悅來」預售屋。(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臺中市一名男子阿德(化名)與妻子阿芳(化名)對簿公堂,阿德主張他當初花了逾8成款項,購買總價破千萬的「總太悅來」預售屋,只因妻子職業較易爭取優惠房貸,纔將房子「借名登記」在阿芳名下。如今兩人離婚,阿德訴請法院要求阿芳返還房產。然而,臺中地院審理後,認爲阿德無法舉證雙方有「借名登記」的共識,日前判他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阿德主張,103年間以總價1131萬元購買位於北屯區太順段的「總太悅來」預售屋,該屋後續登記爲同路段門牌號碼12樓之1的建物及其坐落土地。阿德稱,購屋頭期款等超過8成的費用都由他支付,後續房貸也是他每月轉帳備註「房貸」至妻子帳戶扣款,且從交屋後社區管委會都由他擔任委員,妻子從未參與,強調自己是實際出資與管理者,妻子僅是掛名所有者。

阿德指控,兩人去年因離婚事宜鬧翻,阿芳擅自拿走不動產權狀,兩人經法院判決離婚後,原先的信賴基礎已不存在,因此他決定終止借名登記關係,並類推適用民法規定,要求阿芳將房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回他名下。

面對前夫告訴,阿芳駁斥,稱雙方根本沒有借名登記的約定,並反控阿德在兩名子女出生後,未盡照顧及支付家庭費用之責,全由她獨立負擔。她強調,購屋時自己也出了近200萬元,其中57萬元還是父親資助,房子因此登記在她名下合情合理。她更痛批阿德是因離婚判決結果,心有不甘才挾怨報復,提起假處分與假扣押,惡意纏訟。

臺中地院法官審理後發現,阿德雖提出匯款單、管委會簽到表等證據,但這些僅能證明他有出資、參與社區事務等「客觀事實」,卻無法證明雙方有「借名登記的意思表示合致」這個最關鍵的要素。

法官指出,夫妻共同經營生活,由一方出面洽談購屋、管理社區,或依經濟能力分擔房貸與家庭開銷,都是社會常態,不能僅因一方出資較多,就推論存在借名登記關係。況且,該屋是兩造與子女的共同住所,阿芳長期居住於內,與一般借名登記由借名人完全管理使用的情況不同。

法院最終認爲,阿德舉證不足,無法證明借名登記契約存在,因此他後續要求終止契約與返還不動產的請求,均屬無據,判決駁回他的訴訟。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