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買房登記岳母名下!男付11期房貸離婚了…提告討回結果曝
▲朱男婚後每個月匯款給岳母繳房貸,離婚後提告想討回款項。(示意圖/翻攝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莊智勝/嘉義報導
嘉義一名朱姓男子109年與妻子結婚時,由岳母林婦出資頭期款買房,房屋登記在林婦名下,後續由朱男每月匯款1萬8000元至岳母帳戶繳納房貸,未料事隔一年多後,朱男與妻子離婚,因此要求岳母返還房屋貸款11期、共19萬8000元。嘉義地院審酌後,認爲朱男請求爲無理由,予以駁回。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朱男當時正與前妻打算結婚,岳母林婦因此在嘉義買房讓夫妻倆居住,並由林婦出資頭期款、後續房貸則由朱男繳納。朱男表示,當時想說要結婚了,大家都是一家人,房貸需要幫忙的話,就由他來代繳,因此自109年6月起、至110年4月止共11期、19萬8000元的房貸,每月均由朱男匯款至林婦帳戶支付房貸。未料事後朱男與前妻感情生變,2人離異,朱男認爲房屋登記在林婦名下,當初繳納的房貸屬「借款」,索討未果下,依借貸、不當得利提出訴訟,要求林婦給付19萬8000元。
對此,林婦則駁斥,該筆款項並非借款,雙方並未籤立租賃契約,房屋是林婦所有,因朱男、女兒與林婦同住,約定每月支付視爲房租之款項,不清楚當初朱男與女兒如何約定,但她只有告知水電費用、房租部分,因此認爲朱男每月匯款屬於租金支出,請求駁回朱男之訴。
嘉義地院法官審酌,朱男確實每月匯款1萬8000元至林婦帳戶,此爲雙方不爭執之事實,但朱男主張雙方有借貸關係一節,就雙方對話紀錄,林婦僅表示款項退還之要求會再與女兒討論後告知,並未明確表示該筆款項性質爲借貸,而朱男也無法佐證雙方就借貸關係有意思表達合致,不當得利部分更不成立,因此駁回朱男請求。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