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付消費“避坑”指南——長春南關區法院以案釋法解讀新規(第三期)

2025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正式施行。該《解釋》首次明確合同解除後預付款的返還規則,區分消費者與非消費者原因導致的退款情形,在退款金額計算、利率確定等方面作出差異化規定,填補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預付式消費領域的細則空白。即日起,南關法院將通過系列真實案例,帶您解讀新規要點,防範消費風險。

典型案例(三)

未上的健身課不能退款?

法院:退!

案情簡介

2021年4月,範某向某健身公司法定代表人通過微信轉賬繳10,000元報名70節健身課程並簽訂《某健身工作室會員合同》,在報名時,健身公司告知範某購買的爲預付費課程,按實際上課時長扣除對應學時,上課時間無期限限制,後健身公司在簽訂合同時自行添加課程期限自2021年4月至2022年4月止,範某隨即也詢問健身公司爲何添加期限,公司稱只是寫在合同上,實際上課期限不受限制,範某基於信任也未要求更改合同內容。

繳費後,範某陸續消耗5學時,後因懷孕停止健身。2022年3月3日,健身公司因疫情管控停業,直至5月29日才恢復營業。2022年5月,健身公司通知範某去上課,範某回覆因懷孕無法參加培訓。2022年7月,健身公司店鋪搬遷新址,而範某當初選擇該健身公司報名的主要原因是地點離家近,因新址離家太遠,且範某因照顧哺乳期的孩子實在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範某要求解除合同實屬情勢變更和不可抗力,故請求健身公司退還剩餘課時學費。遭拒絕後,範某隻能訴至法院。

爭議焦點

1.消費者能否解除合同並要求退費?

2.在確定應退還預付款本金金額時,剩餘預付款如何計算?

法院判決

辦案法官姜思審理後認爲,案涉服務合同合法有效,消費者與商家均應依約全面履行義務。但商家在合同履行期間擅自更換營業場所,給範某接受服務造成明顯不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第四款、第五百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法官對消費者要求解除服務合同、退還剩餘預付費用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在確定應退還預付款本金金額時,法官根據消費者保留的截屏信息,並結合案件的具體情形對剩餘金額作出認定:

健身公司對於未能提供的服務,應當退回預付款。鑑於範某在懷孕之前一直未及時行使權利,要求全額退還剩餘課程,有違公平原則。因健身公司表示70節課課程原價21000元,給範某按特價課程收取10000元,故本院酌情按原價300元一節予以扣除。故健身公司應退還範某10000元-300元×5節=8500元。

新規速遞

1.破解消費者維權困境,明確法定解除權邊界

預付式消費中,經營者擅自遷址、轉讓債務或超售服務導致消費者無法履約的情形頻發,但此前法律對解除權的具體情形缺乏細化。《解釋》第十三條通過四類法定解除情形填補空白,比如本案情形,依據《解釋》新規,法院可直接依據場所變更條款判決退款,無需再審查經營者是否構成根本違約。

預付式消費中,消費者處於信息與議價能力雙重弱勢地位。《解釋》第十三條通過情勢變更規則的特殊適用矯正失衡:消費者因健康等客觀原因無法繼續履約時(如突發疾病無法健身),可協商變更或解除合同,避免“強制消費”。此規則將《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情勢變更原則向消費者傾斜適用,突破傳統商事合同中對“商業風險”的嚴格限定。

2.確立過錯責任原則,平衡合同雙方利益

《解釋》第十九條的核心在於區分退費責任原因,明確“因消費者原因解除合同時,按原價計算已消費部分”的規則,與第十八條(非消費者原因按折扣價退費)形成互補體系。

矯正利益失衡:若消費者單方解約(如主觀放棄服務),經營者提供的折扣或贈送金額本質是基於長期履約預期的讓利。若按折扣價退費,經營者可能因消費者提前解約而承擔額外損失。例如:消費者以1萬元購買原價1.5萬元的健身年卡(享受6.7折),中途解約時若按折扣價計算已消費部分,經營者實際收入低於成本。第十九條要求按原價(1.5萬元)折算已消費金額,避免經營者因促銷反受損失。

尊重商業邏輯:經營者通過折扣吸引預付消費是市場常見模式,該條款保障其合理預期利益,防止消費者濫用優惠後隨意退費。

來源:長春南關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