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男當詐團車手、監控手 被害人聲請民事賠償1062萬元 法院主張曝
印尼籍謝姓移工、尤姓男子先後入詐騙集團,謝男擔任車手,尤男擔任監控手,接受詐團指示向一名陳姓男子收取現金和黃金,價值累計1062萬多元,陳男察覺被詐後報警逮捕謝、尤二人。陳男不甘損失提起民事賠償,彰化地方法院駁回聲請。
判決書指出,謝姓、尤姓(姓氏爲中文譯音)去年11月入境臺灣前,已加入詐騙集團,接收姓名年籍性別不詳的「。」、「你是小彈」。詐團成員指示,謝男向被害人收取面交現金或黃金,尤男從旁監控。
彰化縣陳姓男子去年8月在臉書看到投資股票廣告,點入連結,詐騙集團成員LINE暱稱「投資部落客-杉本來了」聯絡他,並邀請加入LINE「談股論金論金學習室AK」羣組,接着LINE暱稱「趙雅馨」、「華翰線上營業員」引導陳男下載華翰APP,教他買股票投資,因此去8月19日到10月28日先後6次交付現金或黃金給投資專員(車手),累計金額1062萬2558元。
華翰APP是虛假投資平臺,陳男每天看他投資的股票只漲不跌,每天獲利非常開心,要求先出金提回一部分,詐團稱帳戶遭凍結,需再繳800萬元保證金才能提領,陳男起疑,詢問親友始知受騙,報警後在11月7日與詐團約定到某超商旁面交300萬元現金,謝男、尤男被埋伏員警逮捕。
謝、尤二人一審被判徒刑,上訴中,陳男不甘被騙1千多萬元,主張謝、尤二人是詐騙集團共犯,具關聯性,提出損害連帶附帶賠償責任,應賠償1062萬2558元。謝、尤二人辯稱300萬元都被警方查扣,沒拿到陳男的錢。
彰化地院本院判斷,謝男向陳姓被害人收取300萬元,要轉交尤男時被捕,依陳姓被害人陳述300萬元是警方準備的錢,謝、尤遭逮捕,300萬元沒被騙走,足見謝、尤二人取款行爲並未致使被害人受有財產上損失,侵權行爲成立要件不成立,駁回陳姓男子提起民事賠償的聲請。
印尼籍謝、尤兩名男子來臺當詐團車手、監控手,被要求連帶賠償遭詐損失1062多萬元,彰化地方法院駁回聲請。記者簡慧珍/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