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歲男孩放鞭炮致車輛燒燬!法院:監護人全責,賠償8萬餘元

車子停在路邊突然起火

車主理賠時才發現

是被9歲的孩子故意扔鞭炮引燃

車主起訴到法院索賠

法院怎麼判?

9歲男孩放鞭炮致車輛燒燬

2024年1月28日,陳某將車停靠在湖南張家界市桑植縣某路段馬路邊。不料當天下午車輛突然起火,火撲滅後車輛受損嚴重,已經無法使用。4S店出具的車輛維修估價單顯示,車輛維修費用預估爲79688.7元。

隨後,認爲車輛自燃受損的陳某找到保險公司理賠,但被告知經鑑定,該事故是人爲原因引發的起火,未能成功理賠。

陳某當即報警,警方調取行車記錄儀視頻和路面監控視頻顯示,當天下午一個小男孩一邊走路,一邊玩類似鞭炮的物體。經過陳某的車輛時,男孩將類似鞭炮的物體丟進車輛前部的防撞樑空隙。3分鐘後,車輛前部起火。

陳某找到視頻中的男孩小李及其父親李某,雙方因爲賠償問題無法達成一致,陳某遂起訴至法院。

家長以孩子未成年爲由上訴

法院:監護人全責

桑植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條規定:“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依法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本案中,小李的行爲導致陳某的財產受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爲小李系未成年人,且無獨立財產,故賠償責任由其法定監護人李某承擔。法院遂判決李某賠償陳某車輛維修費、鑑定費等各項損失共計8.4萬餘元。

李先生不服提出上訴,稱兒子只是在路邊撿到了一個打火機,出於好奇扔到車旁,事發時孩子不到10週歲,不能苛以全責;車主亂停車,應該承擔更多責任;請求法院改判,由自己承擔三成責任,車主承擔七成責任。

張家界中院二審認爲,根據陳某提交的兩份視頻資料,孩子經過案涉車輛時,手中一直有點和丟的動作,結合視頻中鞭炮燃放的聲音,從高度蓋然性足以認定其往案涉車輛前部的防撞樑空隙裡丟放的是類似鞭炮的物體。此後3分鐘,沒有其他人員、車輛或物品再次觸碰涉事車輛,且該車已經在原地停放了6個多小時,結合4S店認定的車輛排除自燃的可能性,足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認定兩者之間的因果關係。

雖然小李當時僅9歲無法全面且準確地認識到自己行爲可能引發的具體後果,但依據一般社會常識與日常生活經驗,9歲兒童應對該行爲的危險性和可能造成的破壞性具有一定的認知。家長應對孩子實施必要的安全教育,使其充分認識到需遠離火源、鞭炮等潛在威脅自身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物品。小李的行爲遠超一般9歲兒童所能做出的日常行爲,也反映出監護人安全教育的不到位。

車主陳某雖然將車輛停靠在道路旁並沒有處於合法停車位,但該行爲並不構成對車輛安全的直接威脅,與剮蹭等常見且可預見的事故相比,本案事故的發生超出一般人可能預見的範圍,與車輛停靠位置也無關聯。因此,陳某對車輛損害的發生並無過錯,無需承擔責任。

法院據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法官提醒,羣衆在歡聚團圓的同時,一定要注意保護好人身及財產安全,避免因一時疏忽造成損失。家長作爲監護人,應當履行對子女的監護義務,增強未成年子女的安全意識。春節期間燃放煙花,應提前瞭解當地煙花爆竹燃放要求。在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應嚴格遵守規定;在規定的可燃區域內,應從正規渠道購買菸花爆竹產品,文明合法燃放,燃放時遠離易燃易爆物,嚴禁在室內或人羣密集的地方燃放。

新民晚報(xmwb1929)綜合三湘都市報、張家界中院、湖南高院、廣州日報

編輯:李爭

編審:魏麗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