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孩子”玩火致損家長擔責85% 法院:民事賠償+家庭教育“雙軌”追責

近日,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向社會發布一批家庭教育指導工作典型案例。

“熊孩子”玩火侵權

“民事賠償+家庭教育”雙軌並行

2023年7月17日凌晨,八歲的小廖在小區車庫內玩火,不慎引燃周圍可燃物引發火災,造成包括彭某車輛在內的五輛汽車局部過火受損。彭某認爲,小廖系直接侵權人,且該小區物業管理公司未及時處理堆放的垃圾,共同導致車庫發生火災,造成了自身損失。

爲此,彭某將小廖及其父母、物業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四被告賠償其車輛維修費等損失13513元。

巴南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爲,小廖玩火不慎引燃車庫內可燃垃圾,最終導致損害後果的發生,小廖對此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案涉事故發生時,小區車庫內堆放大量可燃垃圾,物業公司對服務小區垃圾堆放處置顯屬不合理,其未能盡到完全的管理和維護職責,對損害發生亦存在過錯。

爲此,法院依法判定由小廖承擔85%責任,物業公司承擔15%責任。且因事發時小廖屬未成年,系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故對小廖侵權行爲所造成的損害,由其監護人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判決生效後,法院向小廖的監護人廖某、李某發出《家庭教育指導令》,督促其履行監護職責,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導。

典型意義

本案系融合未成年人監護失職追責及家庭教育指導懲戒矯治功能的典型案例。針對當前頻發的車庫垃圾堆、小區化糞池、道路下水井等場所成爲未成年人“危險遊樂場”的社會熱點問題,人民法院通過構建民事賠償、家庭教育指導“雙軌並行”機制,實現懲戒與矯治並重,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文身店給未成年人文身成被告

法院判決,經營者和監護人各自擔責

去年8月2日,13歲的李李(化名)通過線上平臺聯繫一家文身店,溝通文身的價格、圖案及店鋪地址。文身店線上詢問年齡,李李回覆其已年滿18週歲。

此後,李李分三次前往該文身店線下門店,文身店未經覈實李李的身份證件爲其提供了三次文身服務,共計收費318元。

經查,案涉期間,李李左臂曾在其他店內文有圖案;文身店內張貼有“溫馨提示:拒絕給下列人羣紋身:未成年、孕婦……”但相關字樣被打印機蓋所遮掩。後李李父親發現李李文身,帶李李前往醫院進行文身清洗,先後花費醫療費等共計8440元。

李李父親遂起訴要求文身店承擔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害賠償責任。

南岸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人格利益造成損害。本案中文身店內張貼的相關提示被遮蓋,日常無法起到警示作用;提供服務前僅通過口頭詢問、未要求李李出示身份證件,未能盡到審慎義務。

李李作爲未成年人,在預見父母會明確反對的情況下隱瞞真實年齡去文身,且李李此前也有文身行爲,李李父母作爲監護人沒有盡到教育監護的職責,對損害發生存在過錯。

爲此,法院依法判決文身店賠償李李醫療費5333元,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其餘損失由李李監護人承擔。

判決生效後,法院向李李父親發出《家庭教育指導令》,責令其正確履行保障未成年子女正常生活、健康、安全的監護職責。

典型意義

未成年人系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以其年齡、智力狀況、社會經驗等尚不能完全正確判斷文身行爲對自己身體和人格權益可能產生的不良後果。

本案根據監護人及經營者的過錯程度,判決其各自承擔相應損害賠償責任,對文身經營者可以起到警示、指導、規範的作用。同時,法院針對未成年人父母發出《家庭教育指導令》,促進了家庭教育質量的提高,規範了家庭教育行爲、加強了家庭教育的管理,共同爲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保駕護航。

上游新聞記者 徐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