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自願承諾讓無理由退貨落地實體消費
張智全
近日,《北京市線下無理由退貨承諾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正式對外發布。《指引》明確實體店可自願承諾無理由退貨但需履約、不得虛假承諾,消費者退貨需保證商品完好且不得惡意退貨,同時對購物憑證遺失、商品完好界定、贈品處理等爭議情形作出規範,爲優化消費環境、維護消費者權益提供指導。
自從新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設置“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以來,無理由退貨在電商領域已成標配,不少習慣於在實體店購物的消費者也迫切希望享受無理由退貨待遇。然而,一些實體店把商品離櫃即如“潑出去的水”的態度,又讓他們對無理由退貨可望而不可即。在此語境下,《指引》應時而生,明確要求實體店自願承諾無理由退貨,這對於消費者而言可謂“及時雨”。
實體店不願對售出的商品無理由退貨,主要理由是消費者是現場驗貨後才決定購買的,事後要求無理由退貨,本質上是對契約精神的不遵守。儘管實體店的這種理由無可厚非,但也應認識到,消費者對所購商品的滿意度並非一成不變,且在實際購物中,還存在因考慮不周或對商品瞭解不全面就倉促下單的情形,只要消費者在不損實體店利益的前提下,實體店就有必要從贏得信任、樹立口碑的角度出發,支持和滿足消費者無理由退貨的訴求。
在這種意義上,北京對實體店推出無理由退貨“自願承諾”制,對祛除消費者在實體消費中“商品售出概不退貨”的隱痛更有針對性。實體店自願承諾無理由退貨,既是善待消費者的應有經營理念,亦是誠信的試金石。此舉最大的益處在於,實體店以自願承諾爲契約精神背書,既能爲無理由退貨在線下紮根提供可持續的土壤,也能讓消費者感受到實體店的誠意,助力其在市場競爭中築牢長遠發展根基。
當然,推行實體店無理由退貨“自願承諾”制,不是無限制條件的。此番北京市出臺的《指引》摒棄強制統一標準,規定實體店經營者可量體裁衣,結合自身情況決定是否參與、明確退貨品類與具體規則。同時,《指引》對消費者無理由退貨清晰界定了“商品完好”的前置條件,並根據上位法消費者應履行的義務,對其無理由退貨畫出了不得“假意購買,惡意退貨”的紅線,築牢了防止“自願承諾”創新機制被濫用的制度堤壩。
這種平衡兼顧消費者和實體店利益訴求的柔性制度設計,既尊重了市場主體的現實差異,也避免了“一刀切”政策可能帶來的隱性負面效應。只要消費者和實體店恪守誠信和契約精神,無理由退貨“自願承諾”制必能實現惠顧實體店經營者與消費者的雙向奔赴。
消費是經濟增長的“壓艙石”“穩定器”,一頭連着宏觀經濟大盤,一頭連着羣衆美好生活。在網絡消費還不能完全取代實體消費的背景下,引導實體店自願承諾無理由退貨,是對消費者現實需求的精準迴應,也是實體商業提升競爭力的必然路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