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下無理由退貨如何實施?北京將有明確指引
新京報訊 據北京市市場監管局消息,爲引導線下實體經營企業自願開展商品無理由退貨承諾活動,更好地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該局起草了《北京市線下無理由退貨承諾指引(試行)(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爲2025年6月15日。
徵求意見稿共四章二十一條,從四個方面爲線下實體店經營者開展商品退貨承諾工作提供參考。
首先,明確參與承諾的基本原則。線下實體店經營者可根據自身實際條件及經營商品屬性,自行決定進行退貨承諾的商品或商品種類、適用範圍、退貨時限、退貨條件、退貨流程、退款方式等。消費者退貨要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實施“假意購買,惡意退貨”“先使用後退貨”等不當行爲。
徵求意見稿中列明瞭一些不建議列入無理由退貨活動承諾的商品,包括消費者定製品、食品藥品、鮮活易腐產品、圖書音像製品、貴重商品、一次性用品、貼身衣物等。
其次,明確退貨承諾實施方式。經營者應將承諾內容在店內顯著位置公示,依照公示內容履行承諾。變更或終止承諾,仍應履行此前對消費者購買時做出的承諾。
同時,明確無理由退貨條件和程序。消費者申請退貨,應保證商品完好,不影響二次銷售;經營者自行承諾無理由退貨的,應在消費者購買前明示相關規則,不得僅以贈品未退回或贈品不完好爲由,拒絕商品本身退貨。
關於“商品完好”,徵求意見稿指出,商品能夠保持原有品質、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標標識齊全的,視爲商品完好;消費者購買時基於查驗需要而打開商品包裝或爲確認商品的品質、功能而進行合理的調試,不視爲影響商品的完好;對超出查驗和確認商品品質、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導致商品本身價值貶損的,視爲商品不完好。
最後,明確屬地市場監管部門職責。屬地市場監管部門應結合實際指導並督促經營者自覺承諾踐諾。未進行線下無理由退貨承諾活動或已退出線下無理由退貨承諾活動的經營者,冒充該活動名義進行經營謀利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置。
編輯 劉夢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