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女離家9年未聯絡還犯刑案 老夫妻心寒斷絕親情
養女離家9年未聯絡還犯刑案,老夫妻心寒斷絕親情,訴請終止收養關係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與妻子小萱收養歡歡(均化名)爲養女,不料,歡歡從2015年就離開家裡,至今已逾9年都未聯絡,而且還有歡歡的債主找上門,要求阿國與小萱替她還債,由於歡歡還涉犯詐欺、毒品等案件,造成他們的困擾,因此依法請求終止他們與歡歡的收養關係。
法院審理, 法官認,民法第1081條第1項定有明文,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一、對於他方爲虐待或重大侮辱。二、遺棄他方。三、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四、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
而所謂其他重大事由,是指養親子間之感情與信賴出現破綻,無法回覆原來之狀態而維持有如親子般之關係,即屬難以繼續收養關係之重大事由,得爲聲請法院裁定終止收養關係之原因。
法官考量,歡歡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庭,也未提出書狀聲明或陳述。法官審酌,歡歡雖經阿國與小萱收養,但卻離家已經逾9年,歡歡與養父母沒有任何來往,對他們的生活也不加聞問。
而阿國與小萱現年分別62歲、58歲,需要子女探視、關心,但歡歡卻長期離家未返並且去向不明,已經長期無親子間應有的互動及感情交流,依社會一般通念,徒有收養之形式,而無實質之親情維繫,與收養視爲了成立擬製親子關係之本旨相違背。
法官認,收養之目的應已無法達成,並且難以期待回覆,堪認確有難以維持收養關係之重大事由存在。日前依法宣判,阿國與小萱聲請宣告終止與歡歡的收養關係,於法有據,爲有理由,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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