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畢業就離家 10多年沒聯絡!這女兒她不要了

國中畢業就離家 10多年沒聯絡!這女兒她不要了,婦人速請終止收養關係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婦人小萱在1982年收養歡歡(均化名)爲養女,不料,歡歡在國中畢業後就離家,雙方自此就沒有聯絡,沒有往來互動已經10多年。小萱不滿歡歡對她遺棄,導致彼此已難以繼續維持收養關係,因此依法聲請宣告終止她與歡歡的收養關係。

法院審理,法官認,按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遺棄他方、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民法第1081條第1項第2款、第4款定有明文。

而民法第1081條第1項第4款是概括規定,目的在使終止收養之原因更有彈性,所謂「其他重大事由」,應考量收養之目的,依一般社會通念,斟酌各種情事綜合觀之,如認養父母與養子女間之感情與信賴出現破綻,無法回覆原來之狀態而維持有如親子般之關係時,即屬難以繼續收養關係之重大事由。

小萱的女兒到庭證稱,歡歡在國中畢業後,就沒有與她們母女住在一起了,歡歡沒有拿錢給母親補貼家用,10多年都沒有回家照顧過母親。法官考量,歡歡經合法通知未到場,也未提出書狀聲明或陳述。

法官考量,歡歡在國中畢業後,從未對養母小萱的生活狀況加以聞問,雙方已多年未同住生活,也無任何聯繫來往,難認彼此間還有母女親情的聯繫,依社會一般通念,顯然與收養視爲成立擬製親子關係之旨相悖。

法官審酌,小萱與歡歡的收養目的應已無法達成,也難以期待能夠回覆,雙方確有難以維持收養關係的重大事由存在。日前依法宣判,小萱依民法第108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聲請宣告終止雙方的收養關係,爲有理由,應予准許。